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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在劳动生产中改造犯人的方针 市法院改订犯人生活标准 三百余劳动积极的普通刑事犯已释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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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07
第3版()
专栏:

  贯彻在劳动生产中改造犯人的方针
市法院改订犯人生活标准
三百余劳动积极的普通刑事犯已释放
【京市新闻处讯】北京市人民法院监狱为了贯彻在劳动中教育和改造犯人的方针,鼓励犯人积极劳动生产,于五月三十一日上午释放了三百七十七名劳动积极、有初步觉悟的普通刑事犯人,并宣布了按犯人参加劳动生产的程度而有不同的生活待遇标准。
过去,犯人的生活待遇,是大家一样每人每日一斤四两米,一些犯人就存在着“干不干,反正都是一斤四两米,”的错误思想,因此在生产中不积极,偷懒,装病,而一些劳动积极的、干重活的犯人,则感到一斤四两米不够维持一日体力的消耗,因而影响工作效率的提高,监狱当局针对这一情况,自六月一日起实行,按照参加劳动生产与否,劳动程度轻重而给予不同的生活待遇:一、不参加劳动生产的,每日一斤六两米(较前增加二两够吃饱)。二、在监内参加工厂生产的,每日一斤十二两米。三、在颐和园修房筑路的,每日二斤四两。四、挖河的和在门头沟挖煤的,每日二斤八两。五、北大窑烧砖的,每日二斤十两,这一合理的改革,不仅使犯人的生活得到重大的改善,并可鼓励犯人积极参加劳动生产,以达改造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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