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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存有炸药及雷管 须到公安局登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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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07
第3版()
专栏:

  市民存有炸药及雷管
须到公安局登记
【京市新闻处讯】北京市军事管制委员会顷布告市民,凡存有炸药及雷管、导火线等物者,均须于六月八日至二十二日向本市公安局声报登记。过去本市市民有因经营煤矿等需要曾存有黑色火药、甘油炸药、氯酸炸药、苦味酸(俗名苦磺)、T·N·T炸药或其他炸药及雷管、导火线等物,京市军管会为了防止上项药品因保存不慎发生爆炸,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害,或流入敌特之手危害公安,遂办理此项登记。不论所存数量多少,能否使用,自己所存或他人寄存,均须声报;如逾期不报,经人举发或被查觉,则将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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