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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负责人发表谈话 认真做好技术职称的评定、提升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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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03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负责人发表谈话
认真做好技术职称的评定、提升工作
据新华社北京电 国务院于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颁发了《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委按照《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国务院科技干部局负责人就此发表谈话说,全国科学大会以后,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属单位,分别对工程技术干部进行了技术考核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技术职称不一致,技术职称同技术管理职务混淆,晋升的标准、条件以及考核办法和审批手续也很不统一,给工程技术干部管理工作带来困难。这种状况,不利于工程技术干部的培养、考核、选拔、调配、统计和工资福利等方面的工作,也不利于调动工程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暂行规定》把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工程师
(相当于教授、副教授)、工程师
(相当于讲师)、助理工程师(相当于助教)、技术员和技师五种,并对这五种技术职称的标准和评定办法,作了具体规定。
科技干部局负责人指出,《暂行规定》的发布,有利于生产、科研、教学等各方面的工程技术人员的统一管理和组织人员交流,也便于同国外交往。负责人说,全国科学大会以来,凡经过相应技术(学术)组织考核评定,作为技术职称确定、提升为“总工程师”的工程技术人员,如符合《暂行规定》中高级工程师的标准,即改称“高级工程师”。一九六六年以前确定和提升为一至六级工程师的,一律称为高级工程师,七至九级为工程师,技术员一律改为助理工程师。一九六六年以后经过相应技术(学术)组织考核评定,标准与《暂行规定》相同,确定为技术员的,改为助理工程师。一九六六年以后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而没有经过相应技术(学术)组织考核评定的,应补行考核评定。经补行考核、评定,符合《暂行规定》标准的,正式授予原定的职称;经补行考核评定,条件尚不具备但经过一定时间努力可以达到的,暂时保留原有职称,但不发给证书,待再一次考核合格后发给,如一年或最多两年补行考核评定仍不符合标准,即取消已定职称;经考核评定,条件太差的,不保留已定职称。
科技干部局负责人说,《暂行规定》要求,确定和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考核,以便真正把有真才实学的人提升上来。对各级工程技术干部的考核,是在平时业务考绩的基础上,每一至三年进行一次,对有突出成就的工程技术干部,可以随时考核,破格提升。确定和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以他们的工作成就、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不能采取领导指定和按工作年限,或规定比例晋升的办法。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证书的颁发,由各级科技干部专管机构办理具体手续。过去工程技术干部以工资级别区分技术水平,但由于目前工资级别已不能反映工程技术干部的实际技术业务水平,因此确定和提升职称不应受工资级别的限制。
在公布《暂行规定》同时,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下发了关于执行《暂行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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