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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一个由来已久的误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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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03
第5版()
专栏:

澄清一个由来已久的误解
对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合理解释究竟是什么?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有必要仔细研究一下黑格尔论述这个规律的真实含意。黑格尔对这个规律的主要论述,是在《逻辑学》下卷的最后一章《绝对理念》中。在那里,他对这个规律的主要内容是这样解释的:
(1)一切事物,在它的内容中都包含着这样的矛盾:既是现在的自身,同时又是一个非自身的“他物”,一个现在尚未获得存在的东西,“无”。
(2)这一矛盾的存在,使事物由过去的旧形态发生“变化”,这种“变化”,即是对于旧事物的第一次否定。由于这一否定,使它演化成为一种新事物。
(3)在这个新事物中,吸取了旧事物的某种规定,保存了原来事物的某些发展成果。这种在否定旧事物时对旧事物内容的保存,就是黑格尔所谓的否定之否定。
根据黑格尔的这种论述,可以看出黑格尔所谓否定之否定的“三段式”,即:正题:旧事物A为肯定;反题:变化过程为第一次否定;合题:新事物B(吸收了A的合理内容)为否定之否定。而并非象通常所说那样,事物的每一次发展都是经过三种形态,第一步是作为正题的一个事物,第二步是作为反题变成一个相反的事物,第三步是正题与反题的综合,形成第三个事物,即:正题:第一个事物A为肯定;反题:第二个事物B(与A相反)为否定;合题:第三个事物C(综合了A和B)为否定之否定。
黑格尔还认为,由于在作为发展起点的第一个事物中,就已经包含着矛盾的两个因素(“有”和“无”)。所以他认为“三分法”(正题、反题、合题)也可以被看作“四分法”
(参见《列宁全集》第38卷 第247页及黑格尔《逻辑学》下册第544页),即:正题:旧事物A(包含着第一项“有”与第二项“无”的矛盾);反题:“变化”,是为第三项,即第一次否定;合题:新事物B,是为第四项,即否定之否定。而如果按照那种对黑格尔“三段式”的旧解释,黑格尔的这种“四分法”的观点,就无法理解了。
应该指出,黑格尔是反对对“三段式”作形式主义运用的,但是他在自己的《逻辑学》中却没有摆脱这种形式主义的局限。他的《逻辑学》的全部范畴,都是按照这个“三段式”模式构筑出来的。恩格斯批评他说:“由于‘体系’的需要,他在这里常常不得不求救于强制性的结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页)。
从以上的讨论可以看出,列宁在《哲学笔记》中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理解和阐释,确实非常深刻地抓住了这个规律最本质的内容。至于那些“三分法”、“三段式”等说法,正如列宁所指出的,乃是一种表面化的形式主义的观点,根本没有反映这个规律的真正内容和实质。
(摘自《光明日报》何新的文章《关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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