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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死刑缓期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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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04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谈谈死刑缓期执行
栗侃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是我国同犯罪斗争中,在刑罚制度上的一项创造。最初,它适用于那些罪大恶极,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又可以不立即执行的反革命分子;后来,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把它适用于罪该处死,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可以不立即执行的其他重大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对于减少杀人,打击、分化瓦解敌人,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争取他们的家属、子女,都有积极的作用。
有的同志担心,死刑缓期执行,是否会削弱我们同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不会的。我们知道,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按其罪行是应该处死的,但是,由于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危害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所以才采取这种暂时不杀的办法。我国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执行死刑。”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有执行死刑或者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两种可能性。所以,采用这一制度,不仅不会削弱对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的斗争,而且有利于稳、准、狠以准为重点地打击敌人,惩罚罪犯。它既能给予犯罪分子以应有的打击,有效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又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斗争的复杂和工作中的问题,而可能产生的某些错误。
也有的同志提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是否会给犯罪分子一种精神负担呢?那岂不是不够“人道”吗?我们认为,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是因为他们罪大恶极,应该处死;而宣布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正是“刀下留人”,给予最后悔改的机会,这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极大的宽大。这不仅不会加重犯罪分子的精神负担,而且使他们有了“重生”的希望;对于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暂不杀掉,给予生路,这不是不“人道”,而恰恰是人道主义的表现。
还应指出,有的审判人员常常把死刑缓期执行,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种使用,这是不对的。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死刑缓期执行的规定,它只能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而不能当作一种独立的刑种。在执行程序上,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而死刑缓期执行,则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如果执行死刑,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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