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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虐待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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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04
第5版()
专栏:

什么是虐待罪?
王作富
虐待行为,是一贯用各种方法对被害人进行折磨,或者给以非人的待遇,使他在肉体上和精神上感到很大的痛苦,甚至使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遭受严重危害。从实际情况来看,实行虐待的人一般都是同时或者交替使用各种各样的方法,例如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强迫进行超过其体力负担能力的繁重劳动,限制行动自由,恶言恶语讽刺挖苦等等。由于虐待行为是一贯的、经常性的,所以,偶尔发生口角,以致动手厮打,甚至造成伤害,不能看作是虐待行为。
被虐待的人只限于是虐待者的家庭成员,也就是同虐待者在一个家庭中共同生活、有着互相抚养或帮助义务的人,如父母(包括养父母)、子女(包括养子女)、夫妻、兄弟、姐妹等等。对于自愿承担抚养义务、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如叔侄、甥舅或其他亲友实行虐待的,也应当以虐待家庭成员罪论处。对非家庭成员实行虐待的,不构成虐待罪。例如,司法工作人员虐待被监管人员的,应当以渎职罪论处。
虐待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犯罪分子是为了达到某种卑鄙的目的,有意识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折磨。例如,为了逼使妻子离婚而故意虐待妻子;为了减少个人经济负担而虐待父母、子女等等。至于对家庭成员进行教育,方法不当,简单粗暴,动辄打骂,虽然是错误的,但主观上不是有意识地进行折磨、迫害,应当同虐待区别开来。
虐待罪,是一种妨害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犯罪。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是建立在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互相爱护,团结和睦的基础之上的。一九五○年公布的婚姻法上明文规定:“父母对于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于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均不得虐待或遗弃。”“夫妻有互爱互敬、互相帮助、互相抚养、和睦团结、劳动生产、抚育子女、为家庭幸福和新社会建设而共同奋斗的义务”。建立和维护这样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使人民群众以饱满的热情,聚精会神投入“四化”建设,为革命养育好下一代的必要条件。但是,有少数封建思想、资产阶级思想严重的人,却不是这样。他们有的只图个人享乐,把老年父母看成累赘,对他(她)们百般凌辱虐待;有的把妻子当作自己的玩物和奴隶,说什么“娶来的妻买来的马,任我骑任我打”;有的父母心毒手狠,残酷虐待子女(尤其是养子养女),在社会上造成很恶劣的影响。我们必须动员社会舆论的力量,严厉谴责这种虐待行为,其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严肃处理,给以应得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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