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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李离错杀人而伏剑谈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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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09
第3版()
专栏:法制小议

从李离错杀人而伏剑谈起
吉林省公安局 戴铁成
《史记》记载:春秋时晋文公的狱官李离,错误地听信片面之言杀了人,他自己要求用死刑抵罪。晋文公说:错杀了人,“这是下级官吏的过错,并非是你的罪过”。李离说:“我身为监狱的官长,受的俸禄很多,现在错杀了人,而把罪过推给下级官吏,没听说有这样的道理。”晋文公说:“你如果认为自己有罪,那么我也有罪了。”李离说:“您认为我能听察微理,决断疑难,所以任命我为狱官。现在我错杀了人,应判处死刑。”于是李离伏在剑上自杀了。
从奴隶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法律是用来对付劳动人民的。那些执法官员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代表人物,“王子犯法,与民同罪”,这不过是一句骗人的鬼话。“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这正是那种罪恶制度的真实写照。
李离、包公、海瑞等这样的执法官员在封建社会是极少数,但是因为他们从某一个方面反映了人民的要求,从而受到了人民的爱戴。他们的事迹载入史册,千百年来,传为美谈。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保护劳动人民利益的。我们的法律,不允许执法人员有任何一点特权,不允许执法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这充分反映了我们法律的先进性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制度下,才能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文规定,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司法人员,在侦查、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弄虚作假,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徇私舞弊,故意颠倒黑白,做枉法裁判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或者私放罪犯,等等,都是犯罪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都要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些规定都是完全必要的,它充分反映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公民最大限度地获得民主权利,才能使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得以顺利地实施。
实施两法,必须建设一支严格依法办事的执法队伍。执法机关的各级领导,一定要带头学法,带头守法,带头执法,以自己的模范行动维护法律的尊严。对于干警队伍中的违法乱纪事件,要认真追究,严肃处理。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广大执法人员本身必须要有高度的自觉精神,要有实事求是的作风。我们只有模范地遵守法律的义务,没有谋私利、徇私情的权力,一定要执法如山,在清理“三案”工作中,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使冤案得到昭雪,假案得到平反,错案得到纠正。
这就是我们从两千多年前李离执法如山的故事中得到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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