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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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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0
第5版()
专栏:

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必须执行
阴家宝
人民法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唯一机关。它的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强制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加以更改,有关个人或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
但是,近十几年来,在林彪、“四人帮”煽动起来的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下,许多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否管用,是否必须坚决执行,也产生了怀疑和动摇。以至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屡有发生。有的当事人把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财产、赔偿等民事的判决和裁定,当作耳旁风,根本不予理会,认为“反正不是犯罪,不执行你也没法治我”;有的生产大队、公社等基层组织,竟当众撕毁人民法院关于纠正冤假错案的法律文书,指责人民法院是“右倾翻案”、“立场有问题”,拒绝给被告落实政策;有的单位公开袒护当事人,竟以组织名义把人民法院给当事人的判决文书退给法院,并指责法院说:“你们的终审判决,难道就正确了?我们就是不执行”;更严重的是,有些地方还发生以所谓“判决不公”为由,谩骂、殴打审判人员。对以上这些公然蔑视法律权威,妨害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行为,如果不依法惩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就无从谈起,国家和人民利益也就无法保护。因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人,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完全必要的。
根据这条规定,构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罪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拒不执行的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谓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是指已过法定期限,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的判决或裁定;终审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还不能付诸执行,当然不存在拒不执行的问题。第二,只有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而故意拒不执行的。只有具备这两个基本条件,才构成犯罪。
那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有意见,提出申诉,算不算拒不执行构成犯罪呢?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申诉,这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人民群众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具体表现,当然不是犯罪;但是,在申诉期间,当事人必须继续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直到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新的决定为止。如果是判决和裁定已经执行完毕才提出申诉的,当然就不存在继续执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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