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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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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0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鉴定结论的证据作用
周惠博
鉴定结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证据之一,是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和定罪判刑的重要依据。犯罪分子在作案以后,为了逃避侦查和审判,往往采取销赃灭迹、制造假象的狡猾伎俩,从而给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带来困难。特别是那些细微的犯罪痕迹,如果不采取相应的科学技术方法,就很难发现和鉴别。例如,被害人尸体内取出一颗弹头,随后又从某犯罪嫌疑人住所发现了枪枝,为了确定尸体中的子弹是否由这支枪所发射,必须经过司法弹道学的鉴定,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为了确定犯罪文书上的字迹是否为某嫌疑人所书写,需要进行书法鉴定。在伪造文书证件的案件中,还需要进行纸张、墨水及其他书写材料的鉴定。至于众所周知的指纹鉴定,更不待言。
对于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象对待其他证据一样,认真地进行分析评判,只有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结论是否可靠,除了同鉴定人技术水平的高低、鉴定时所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以及检验设备的有无等有密切联系以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向鉴定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充分。为了保证鉴定人能够作出可靠的、有充分根据的鉴定结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指定鉴定时,应当向鉴定人提供鉴定所需要的足够材料,并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鉴定人接受鉴定任务后,应当利用科学的检验方法和有关设备,对送检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比较鉴别。当作出具体的肯定结论时,如证明留在被撬保险柜手柄上的汗迹指纹是某犯罪嫌疑人的右手食指指纹,这种鉴定结论将起到直接证据的作用。如果鉴定结论所确定的是送检物体和痕迹所属的种类,如经过化验证明从被告人衣服上发现的小块血迹与受害人的血型细分类相同
(与被告人本人血型不同),就只是认定了事物的种类属性相同,只能起到间接证据的作用。只有同案件中其他证据材料结合起来,才能够作出被告人是否是杀人犯的肯定或否定结论。在评断鉴定结论的证据意义时,还可以把鉴定结论同案件中其他证据进行对照比较,如发现有不可解释的矛盾,或者基于诉讼当事人
(包括被告人)的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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