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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火青检察长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工作 打击敌人惩罚罪犯要不枉不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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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1
第1版()
专栏:

黄火青检察长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做好工作
打击敌人惩罚罪犯要不枉不纵
新华社北京一月十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一月八日就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生效实施发表了广播讲话。他强调指出,检察机关在打击敌人,惩罚罪犯的工作上,要做到不枉不纵,防止或减少错漏案件发生。
黄火青同志在题为《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讲话中指出,为了保障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各级人民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做好批捕、起诉、出庭工作,运用法律武器,及时准确地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该捕的要及时批准逮捕,该起诉的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决不能放任这类犯罪分子继续为非作恶。检察机关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工作上,要做到不枉不纵,防止或减少错漏案件发生。还要努力办好那些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使违法乱纪、残害人民、侵犯国家财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处。要认真做好对监狱、看守所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单位的检察工作,做好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工作,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对犯罪分子的看管和劳动改造工作,把犯罪分子逐渐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黄火青同志说,要做好检察工作,必须依靠党委领导,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检察机关都必须置于党委的领导之下,检察工作中有关方针政策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至于具体案件,则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积极主动依法办理。同时,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独立行使自己职权的工作过程中必须广泛倾听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的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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