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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院长就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发表讲话 办案只能服从法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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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1
第1版()
专栏:

江华院长就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发表讲话
办案只能服从法律
新华社北京一月十日电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任何个人意志都不是判决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一月九日发表的广播讲话中强调指出这点。
江华同志讲话的题目是:《正确运用刑法、刑事诉讼法,行使好审判权》。他说,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是法院的职责。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能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即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严格依法办事,是行使好审判权的前提。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离开犯罪事实谈定罪量刑就可能造成新的错案。背离法律规定任意判决是不允许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只服从法律,除法律之外,任何个人意志都不是判决的依据。犯罪分子的出身、成分、职权等等,都不是定罪量刑的根据。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原则。我们必须排除各种干扰,坚持这个原则。
江华同志指出,人民法院要行使好审判权,关键在于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国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代表了人民的利益,体现了党的政策。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同服从党的领导是一致的。没有党的领导和支持,要实现独立审判是不可能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方针政策的领导和监督,切实保证与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各级人民法院的党组织要在党委领导和支持下,保证行使好国家的审判权。
江华同志说,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与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是有原则区别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也应当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行使好审判权。每一个审判工作人员都应该牢牢记住,我们是人民的公仆,要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利益,为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而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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