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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靠行政命令领导生产的老习惯 晋县试用合同制管理农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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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4
第1版()
专栏:

改变靠行政命令领导生产的老习惯
晋县试用合同制管理农业
本报讯 从一九七九年开始,河北省晋县国家企事业单位,与社队试行了粮棉定产、定购合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同和农工副产品、土特产品帮销合同,收到明显的效果。
定产合同,本着保证粮棉增产又有利于发展经济作物的原则,国家只给社队定粮食总产和征购任务,不再规定种植面积,棉花则定种植面积和总产。粮、棉定产合同,依据各社队六年的平均产量,再加当年增产比例,作为定产数,由县粮食局和棉麻公司,分别同各社、队签订。一九七九年,全县粮食大大超过定产,比上年增加一百六十八万斤。棉花总产九百八十四万斤,因灾没有完成定产,但比上年增产六成。
定购合同,以定产为依据,按照中央关于“一定五年”不变的精神,把国家分配的粮棉征购任务一斤不加地分配到公社、大队、生产队,作为各社队完成购粮任务的基数。如遇上级给全县增加或减少购粮数量,在一定五年的基数上,按增减购粮的比例分配给各社队。棉花定购合同的依据是,由实产减去国家规定的社员自留棉和生产队用棉,其余全部交售给国家。征购合同由县粮食局和棉麻公司分别与生产队签订。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同,由县生产资料公司、燃料公司、基层供销社同各生产队和农业科学试验单位分别签订。目前订立合同的物资包括化肥、农药和农机用油三项。农工副产品和土特产品帮销合同,由县各有关部门和社队签订。
晋县试行产、购、供、销合同仅仅一年,就可以看到它的好处:一、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开始改变,社队的自主权得到一定的保障。县委、县革委不再把国家计划作为行政命令下达到生产队,而是通过合同保证国家计划的完成。二、打通了产、购、供、销渠道,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三、促进了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和领导作风的改进。试行合同制以后,大量经济管理业务由党组织和政府机关转向专业公司。县委腾出手来抓落实党的政策和改进经营管理,开展政治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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