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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合同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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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4
第1版()
专栏:

提倡合同制
本报评论员
河北省晋县试行合同制的办法,一年以来,效果很好。这是在农业生产管理上一项有重大意义的改革。
长期以来,我们许多同志领导农业生产,比较习惯于采用行政命令的办法,不注意考虑上级的要求是否切合实际,往往只是向社、队下达计划,要求完成一定的生产和征购任务,却不同时提出关于生产资料供应以及某些土特产品销售方面的保证。有些同志看不到这种不尊重经济规律和不尊重农民的作法给农业生产带来的危害,反而认为对社、队管得越多越好,统得越死越好。多年来的事实证明,这种做法伤害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束缚群众的手脚,效果是不好的。
试行合同制,改变了单用行政命令抓生产的办法,改善了过去国家企业事业单位与农民间的关系。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本来是独立核算的集体经济组织。国家同集体单位签订合同,双方在产、购、供、销等方面,都是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集体单位的自主权就会进一步得到保障。党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粮、棉、油等统购物资和其他农副产品的统购、派购和议购都应签订合同,遵守合同。不准强迫命令。”有了合同制,生产队在保证按照合同完成国家所需要的主要农副产品的前提下,在种植方面可以因地制宜,合理安排。这样,既能满足市场多方面的需要,又能为集体增加收入,城乡人民都高兴。将各社、队的粮食征购和超购任务用合同形式固定下来,追加任务时,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兼顾的原则,按比例分配,这对于调动社员群众力争粮食超产的积极性,也很有好处。
有的同志认为,实行合同制,对集体经济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是有利的,怕的是农民不执行合同,不能完成国家计划,还担心有的社队不接受国家计划的指导。从根本上说,国家所需要的农副产品计划的完成,要依靠集体经济生产的不断发展,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日益雄厚。集体经济富裕起来了,壮大起来了,国家所需要的农副产品就会源源而来。只有发展生产,才能保证供给。因此,当我们说完成国家计划的时候,不只要考虑到保证当年国家对某些产品的要求,还要考虑到有利于集体经济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改善社员生活,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使生产队不仅有力量完成当年计划,而且有利于满足以后若干年国家对农副产品的要求。如果只考虑国家的要求而不顾集体经济的发展,那是竭泽而渔的办法,我们吃过这方面的苦头,不应当再重复这方面的教训了。
订了合同,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我们应当相信广大农村干部和社员群众有很高的爱国主义觉悟,一般都懂得应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安排生产,把支援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满足城乡人民的需要,作为自己的光荣任务。如果个别社、队由于工作上的过失不能完成合同所规定的任务,或者有意不按照合同办事,那就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不论是国家企业事业这一方,或集体经济这一方,在合同面前是平等的,该奖则奖,该罚则罚,一定要树立合同的信誉。如果双方都不承担经济责任,合同流于一纸空文,那样的合同对于实现国家计划,对于发展集体经济,就会丧失它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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