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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性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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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4
第3版()
专栏:刑法讲座

我国刑法的性质
编者按: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开始施行。为了帮助干部和群众学好刑法,增强法制观念,养成遵守法律的好风尚,本报开辟“刑法讲座”专栏,陆续发表西南政法学院邓又天、邓定一、赵长青同志写的讲座文章。
刑法是确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是国家定罪判刑的大法。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把侵犯统治阶级利益和危害统治秩序的行为,用法律的形式规定为犯罪,并用刑罚方法给以处罚。这种由国家统治阶级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对犯罪者处以刑罚的法律,就是刑法。
一切国家的刑法,不论在形式上、名称上有什么不同,都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施用刑罚方法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以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因此,古今中外的统治阶级,以刑法作为进行阶级统治和管理国家的一个重要工具,以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上的统治。
自从法律在人类社会出现以来,各种各样的刑法虽然数不胜数,但本质上只有两种类型,即剥削阶级国家的刑法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
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府的刑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础上,为剥削阶级的统治利益服务的,打击的锋芒对准广大劳动人民。这就决定了一切剥削阶级的刑法反人民的反动本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由我国无产阶级国家制订,用刑罚方法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它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体现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与根本利益。它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巩固无产阶级统治的有力武器。这就是我国刑法的革命本质。
我们只有从刑法是建立在什么样的经济基础上,反映那个阶级的意志,为那个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观点出发,才能正确地理解刑法的阶级本质。而一切剥削阶级的法律学者,往往用超阶级、超政治一类的所谓“全民的法”、“代表全民意志”等各种谎言来掩盖这一真理。而我们工人阶级,从不隐瞒也不需要隐满刑法的阶级本质。这样,就愈能激发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热情,使他们更有效地运用刑法这个工具,为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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