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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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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4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谈谈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
许丽生
剥夺政治权利,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是属于一种比较严重的刑罚方法。所以,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主要适用于反革命分子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大致有以下几项原则:①反革命罪犯,在适用刑罚的时候,必须剥夺政治权利;②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③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④对于罪行较轻及其他情况,不必判处管制以上主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可以单独判处剥夺一定时期的政治权利。
有的同志认为,人民内部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这种看法是值得商榷的。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对被判处短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罪犯,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而这些罪犯绝大部分是属于人民内部性质的犯罪。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也不排除适用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的可能性,而缓刑是不能适用于反革命犯和累犯的。又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侵犯人身自由罪,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一般属于人民内部性质的犯罪,就规定可以单独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不能把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和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混同起来。前者是我们国家对被推翻的阶级中尚未改造好的敌对阶级分子所采取的阶级专政措施,不管他们现在的行为犯罪与否,国家一律依法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这种阶级专政的措施,当然不能施用于人民。而后者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对于人民内部性质的犯罪分子,视其罪行和需要,如有的政治品质很坏,利用政治权利进行犯罪的,依法剥夺其一定时期的政治权利,也是罚当其罪的。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我国刑法规定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如果期限过长,犯罪分子在刑满释放后仍然长期处于没有政治权利的状态,无论从教育改造罪犯,还是从尽量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着眼,都没有必要。但下限亦不能低于一年,因为期限过短,难于发挥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的应有作用。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减为有期徒刑或者假释的时候,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徒刑、拘役都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由于政治权利的行使,是以享有人身自由为前提的,罪犯在服刑监禁期间,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固然没有政治权利;未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也因而被停止了政治权利的行使。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刑满释放或者假释的时候,由监狱或者劳动改造机关交由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判处的人民法院交由罪犯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满,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本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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