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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晋县试行产、购、供、销合同收到明显效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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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5
第2版()
专栏:

农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
——晋县试行产、购、供、销合同收到明显效果
河北省晋县从一九七九年开始,国家企事业单位与社队之间,试行了粮棉定产、定购合同、部分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同和农工副产品、土特产品帮销合同,逐步做到以经济手段管理农业,收到了明显的经济效果。
晋县地处冀中平原,生产条件较好,增产潜力很大。但是,文化大革命以来却出现了粮增棉减,群众收入下降的不正常现象。近两年经过调整,情况虽然有了变化,但棉花产量仍继续下降。
这种情况是怎样造成的?晋县县委、县革委会进行了认真总结。他们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去受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影响,总觉得国家对集体管得越多、统得越死越好,不承认社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单纯用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由此出现了很多弊病。他们解放思想,决定改革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在国家企事业与集体之间试行合同制,逐步做到用经济手段管理农业生产。
试行产、购、供、销四个合同
去年初以来,县直有关部门与社队分别签订了产、购、供、销合同。各项合同的制订办法和执行情况是:
定产合同。本着保证粮棉增产同时有利于发展经济作物的原则,国家只给社队定粮食总产和征购任务,不再规定种植面积,棉花则定种植面积和总产。粮、棉定产合同的依据,是各社、队六年的平均产量,再加当年增产比例,作为定产数,由县粮食局和棉麻公司,分别向全县各公社、队签订粮、棉定产合同。一九七九年,全县粮食大大超过定产,比上年增加一百六十八万斤。棉花总产九百八十四万斤,因灾没有完成定产,但比上一年增产六成。
定购合同。以定产为依据,按照中央关于“一定五年”不变的精神,把粮棉征购任务一斤不加地分配到公社、大队、生产队,作为各社队完成购粮任务的基数。如遇上级给全县增加或减少购粮数量,在一定五年的基数上,按增减比例分配给各社队。人们叫这种办法是“死基数,活比例”。这样可以避免“鞭打快牛”、“先进吃亏”的弊病。去年晋县在完成粮食包购任务外,又超额完成合同外任务二百多万斤。棉花定购合同的依据是,由实产减去国家规定的社员自留棉和生产队用棉,其余全部交售给国家。
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同。这是实现前两个合同的物质保证。目前订立合同的物资包括化肥、农药和农机用油三项,由县生产资料公司、燃料公司、基层供销社同全县各生产队和农业科学试验单位分别签订。
农工副产品和土特产品帮销合同。由县各有关企业部门和社队签订。去年县直五个局所属的十个公司和社队分别签订了二千一百多份包销或代销合同。
一年实践初见成效
一年实践,晋县的合同制,已经收到明显效果。
首先,开始改变国家机关、国家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之间的不平等关系,社队的自主权得到一定的保障。县里不再把国家计划作为行政命令下达到生产队,而是通过合同使国家计划得到保证。社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种植计划,采取增产措施,制订分配方案,购置生产资料和推销农副产品。去年上级给他们增加一万亩棉花种植任务,各社队因地制宜,扩大经济作物面积一万九千亩,增加收入五百七十万元。由于采取了有效的增产措施,粮田面积虽然减少了一些,但实际产量却大大超过定产。化肥、农药、农机用油等生产资料供应及时,使用合理,每亩粮棉费用预计比上年下降八元,全县纯收入预计可比上年增加百分之十四左右。前些年,有的超产多的公社吃粮标准反而低于全县平均水平。现在不存在这个现象了。超产多、产量高的大队按比例交售增购任务,口粮标准由自己决定,一般都高于全县平均水平。公共积累,社员收入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当初,有些领导干部担心,不定粮食种植面积保不住总产量,完不成征购任务,一年的实践打消了这些顾虑。
合同制的建立,打通了产、购、供、销渠道,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一九七九年,晋县不光恢复了许多传统的多种经营项目,还增加了一百一十八个品种的商品生产,社队多种经营纯收入超过历史最好水平。在销售合同的推动下,县直十个公司积极扩大业务经营范围,改变“坐等成交”的官商作风,企业本身也增加了利润。社队再不用为找化肥、农药、柴油四处奔波,找熟人、走后门、请客送礼,也不用发愁多种经营产品没有销路。周头公社周头大队生产的十吨清漆、调合漆,积压了一年多找不到销路,去年县地方产品公司和他们签订了帮销合同,上半年就全部销了出去,为大队增加收入四万五千元。社员们都高兴地夸赞合同是“定心丸”,是医治农业经济“半身不遂”症的好药方。
合同制还促进了经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和领导作风的改进。试行合同制以后,大量经济管理业务由党组织和政府机关转向专业公司。县委腾出手来抓落实党的政策和改进经营管理,开展政治思想工作。晋县在劳动管理、财务管理、机务管理、畜牧管理和社队企业管理等方面,都制订了规章制度。随着任务的加重,各专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机构设置也都有所改进。二轻局增设了地方产品公司,商业局增设了贸易货栈,各专业公司服务上门,帮助社队增加商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力求产销对路,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晋县的产、购、供、销合同制,试行仅仅一年,制度尚不完善,执行中问题也还不少,其中有些是在一个县范围内不可能解决的。例如,国家还没有经济立法,还没有监督执行合同的机构,国家超购任务不能一次确定,生产资料分配没有定额,工农产品比价不合理,各系统还有种种不利于合同制的限制等等。如果省、地、县都实行合同制,农、工、商都用合同连结起来,国家计划的完成将会更有保障。就目前晋县的合同制本身而言,也只是在上级规定的现行供应和收购政策下发挥作用,合同所规定的奖惩制度,也仅是象征性的,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逐步完善。
王俊伟 杨英波 申建国 骆进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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