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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巩固发展安定团结局面 建国初期颁发的几个条例重新出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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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6
第1版()
专栏:

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巩固发展安定团结局面
建国初期颁发的几个条例重新出版
据新华社北京一月十五日电 建国初期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最近由人民出版社重新出版。这几个条例、通则的重新公布,这些组织和机构的全面恢复、整顿和健全,对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将起重要作用。这几个条例、通则对三个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的性质、设置原则、工作任务、权限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规定: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政府为了加强城市的居民工作,密切政府和居民的联系而设立的派出机关。它的任务是:办理市、市辖区政府有关居民工作的交办事项;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等。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性的居民组织。它的任务是:办理有关居民的公共福利事项;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动员居民响应政府号召并遵守法律;领导群众性的治安保卫工作;调解居民间的纠纷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与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其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及时解决民间纠纷,加强人民中的爱国守法教育,增进人民团结,以利人民生产和国家建设。
《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治安保卫委员会是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基层政府和公安保卫机关领导下负责进行工作。它的任务是:密切联系群众,对群众经常宣传教育;组织与领导群众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检举、监督和管制反革命分子等;发动群众共同制定防奸的爱国公约,并组织群众认真执行,以维护社会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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