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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加强政权建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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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6
第1版()
专栏:社论

健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加强政权建设
最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建国初期颁布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和《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人民出版社已重新出版发行。居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都是群众自治性的组织,街道办事处则是城市市、区人民政府为密切政府与人民的联系而设的派出机关。这些基层组织自五十年代初期建立以来,起了很好的作用。林彪、“四人帮”践踏人民民主权利,废弃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破坏党和政府从根据地到建国以来人民政权建设的优良传统,严重摧残这些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因此,重申这些条例、通则的有效性和重要性,全面恢复、整顿、健全这些基层组织,是当前政权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对于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整顿社会治安,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重大的意义。
建立与健全这些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是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环节。
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人民享有最广大的民主权利。我们要实现四化,要治理好国家,必须充分发扬民主,贯彻民主集中制,把九亿人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这就要保证人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通过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产生的人民的政权机关,执行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要使我们的政权具有更广泛、更坚实的群众基础,还必须建立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把人民群众组织起来,协助政权机关工作,自己管理和解决群众之间的事情和问题。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只是通过选举,“委托人民‘代表’在代表机关中实行民主是不够的。要建立民主,必须群众自己立刻从下面发挥主动性,实际参加一切国家生活”(《列宁全集》第二十四卷第一百四十一页)。“不仅自己来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自己来参加日常管理”(《国家与革命》第一百○五页)。毛泽东同志也曾强调指出,我们不能够把人民的权利问题,了解为国家只由一部分人管理,人民在这些人的管理下享受劳动、教育、社会保险等等权利。他认为管理国家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居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这样一些群众自治性的组织的重要作用,就是把九亿人民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这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一种很好的组织形式,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的有组织的民主制度的优越性。
由人民群众自己用民主的办法组织起来,依靠自己的力量,管理好自己的事,举办为居民服务的各种福利事业,解决政府力所不及或照顾不到而又事关本地区居民切身利益的问题,正是这些群众自治性组织的特殊作用。这些组织的办事人员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是群众熟悉和信赖的人。他们来自群众,和居民朝夕相处,了解和熟悉群众的情况。他们与居民邻里相依,守望相助,和群众有深厚的感情联系,在群众中享有威信。他们依靠群众,宣传、贯彻党和政府的政策,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解决群众的各种困难,处理人民内部的纠纷,往往更为切合实际,周到细致,入情入理,为群众心悦诚服。他们起着协助政府管理本地区社会生活,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恢复、整顿和健全这些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也是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依靠。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的实施与维护,也必须依靠人民群众。要把法律这个武器交给九亿人民,通过居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些群众自治性组织,向居民进行法制的宣传教育,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是一个有效的渠道。要搞好社会治安,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实行专门机关和群众相结合,历来是我们在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方针。这些群众性组织也是协助政府维护社会治安的有力助手。
当前,我们在打击刑事犯罪分子、整顿城市社会治安工作中,更需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这些基层群众组织的作用。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他们进行偷盗抢劫、流氓滋扰、行凶斗殴、扰乱治安的犯罪活动,群众是最清楚的。他们有些什么“团团伙伙”,有个什么“黑窝子”,他们的头子是个什么人,都逃不脱群众的眼睛。把街道、基层的群众工作做好了,群众发动起来了,大家都来检举、监督和依法管制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就会造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之势,使这些犯罪分子难逃人民的法网。
对于那些有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失足青少年实行教育、挽救、改造,是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的迫切任务,更需要群众基层组织开展积极的工作。现在,在违法犯罪的人中,青少年占很大比重。他们是害人者,又是林彪、
“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受害者。对于大量有轻微不法行为的青少年,党和人民政府要尽力加以挽救,要给他们以教育改造的环境和条件。必须依靠学校、工厂、街道等社会力量,依靠居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等群众基层组织来进行帮助教育。这是群众基层自治性组织应尽的一项重大任务。当然,对少数严重违法犯罪的青少年,需要依法处理或采取行政管教措施,进行改造。要解决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把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政府劳动部门,在安置待业青年就业的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特别要注意帮助那些犯过错误而已经有所改悔的青年解决就业问题,以利于巩固对他们改造的成果,变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调解民事纠纷,也是群众基层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群众之间有了矛盾,由群众组织出面,依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进行调解,不经诉讼,不上公堂,不伤感情,就把问题解决了。这是我们从国内革命战争年代起到建国以来行之有效的办法。现在发生的不少伤害案件,事后查明,主要就是人民群众之间发生了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矛盾激化,造成了不应该发生的严重后果。如果把群众调解工作做好了,把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就会增进人民内部的团结,减少许多危害社会治安现象的发生。当然,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组织,不是政权机关,调解民事纠纷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不能强迫调解。而且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不能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恢复、整顿和健全居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等是当前一件很重要的事,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把它摆在日程上,给予积极的关心和扶持,并采取切实措施,扭转过去一段时期中“好事没人夸,坏事没人抓”,关系居民切身利益的事没人管的局面。这些群众组织的委员会,要由群众直接选举产生,保证这些组织掌握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善于联系群众的人手里。要大力表彰积极热心为群众服务、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居委会、治保会、调解会的积极分子。对于胆敢对群众治安积极分子进行打击报复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在恢复、整顿、健全这些基层组织的时候,还要尽可能帮助它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例如工作经费、误工补贴等等,以利于工作的开展。
我们相信,广大居民委员会、治保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积极分子,努力做依靠群众,实行民主管理的模范,做热心为人民服务的模范,做积极维护治安的模范,做带头守法执法的模范,这就一定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把最广大的群众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为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搞好社会治安,保障四化建设,作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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