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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尼亚法律规定 工厂企业领导人八项必备条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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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16
第7版()
专栏:

罗马尼亚法律规定
工厂企业领导人八项必备条件
罗马尼亚法律明文规定,工厂企业的领导人(厂长、副厂长、总会计师等)必须具备八项条件才能担任。这八项条件是:
一、拥有法律为该职务规定的专业学历和专业工龄。
二、注意不断提高业务素养。
三、完成任务成绩优异。
四、提拔时考试合格。
五、有良好的生产和劳动组织能力,工作要求严格,能分析和预见问题,并作出行之有效的决定。
六、指导和检查本单位工作时的态度既是有原则的,又是同志式的,而且工作作风恰当。
七、忠于社会主义制度和人民利益,坚持贯彻党和国家的政策。
八、社会表现良好。
编者注:按照罗马尼亚的通常做法,凡是要挑选一个厂级领导干部,先得从本厂挑选符合上述八项条件的三名候选人,报请主管部门选择其中之一加以委派。如本厂无人具备上述八项条件,绝不滥竽充数,而是登报招聘。凡符合条件者均可报考,本单位不得阻挠。这样既保证干部称职,又可防止其他单位窝压人才。此外,工厂领导人被任命后须经过三个月的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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