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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用调解办法处理合同纠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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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21
第3版()
专栏:

北京中级法院经济审判庭用调解办法处理合同纠纷
本报讯 最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采用法庭调解的办法,妥善处理了国营四五○六厂同北京电子工业仪表局在执行订货合同方面的纠纷。经济审判庭的调解,使发生纠纷的有关工厂、企业受到了遵守社会主义法制的教育,维护了工厂的经济利益,解决了矛盾,增强了团结,案件处理得合法又合情合理。
前年十二月,北京电子工业仪表局用签订合同的方式向四五○六厂订购双管扩散炉十二台,合同规定交货时间是去年下半年。去年四月底,四五○六厂提前把货物发到北京。这时,仪表局已不需要这种货物,不同四五○六厂商量,单方面把货物退回。四五○六厂派人来北京交涉时,仪表局竟提出以前订的合同不算正式合同,可以不执行。双方争论了几个月没有结果。四五○六厂只好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起诉。
经济审判庭派人对这个案件作了详细调查,并带着四五○六厂提供的合同原件走访有关经济部门,证明这项合同是正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撕毁。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仪表局有的同志工作不负责任,连自己签订的合同都找不到了。事实证明,发生这场经济纠纷的主要责任在仪表局。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对双方进行法庭调解,向双方讲明国家的经济法令和经济政策。仪表局在法庭上承认自己单方面退货是错误的,承认原订合同是正式合同。四五○六厂认为自己提前发货,也没有严格执行合同,并表示愿意承担一部分经济责任。双方在法庭上达成协议,原订的十二台双管扩散炉,仪表局承担八台,另外四台由四五○六厂自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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