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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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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22
第5版()
专栏:

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我国刑法已于今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对刑法生效以前的犯罪,如果当时没有处理或者没有来得及处理,该怎么办?是适用刑法来处理,还是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来处理?如果是适用刑法,这叫做刑法有溯及力;如果是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这叫做刑法没有溯及力。
刑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从这条规定的精神可以看出: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这段时间内的行为,要按以下办法解决。
一、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不认为犯罪的行为,不论现在的刑法如何规定,均不认为犯罪。
二、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犯罪,而现在的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定的,即不认为犯罪。
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和现在的刑法都认为犯罪,而且未过追诉时效的,除了现在的刑法处罚较轻的适用现在的刑法外,都按照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各种反革命罪,过去规定于《惩治反革命条例》,现在规定于刑法分则第一章,二者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后者的法定刑普遍比前者的法定刑要稍轻些,因此,刑法生效以后,对过去的反革命罪如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适用刑法的规定。
刑法第九条包含的上述这些解决办法,贯彻了“过去从宽”的精神,有利于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高铭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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