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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犯罪应当鼓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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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22
第5版()
专栏:

中止犯罪应当鼓励
我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犯罪的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自动中止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打消犯罪念头,在有条件继续实行犯罪的情况下,主动地停止继续进行犯罪。如果犯罪分子是因为客观条件不容许他作案,不得已而暂时停止犯罪活动,准备在时机有利时再继续作案,就不是自动中止犯罪。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指犯罪分子作案后,在他所要造成的危害结果发生之前,由于各种原因的促使,自动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一个下毒犯,由于害怕自己要坐牢,下毒后很后悔,马上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由于治疗及时,没有造成死亡,这就是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分子中止犯罪,说明他的犯罪行为尚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实际的损害,或者造成的损害是比较轻微的,因此,从宽处理是应当的。其次,我国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除立即执行死刑者外,目的是使犯罪分子得到改造,不再重新犯罪。犯罪分子中止犯罪,就表明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一定的认识,愿意悔改。对这种知罪肯改的态度,是应当给予鼓励的。对中止犯从宽处理,可以促使一些犯罪分子悬崖勒马,避免或减少国家和人民的损失。 (陈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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