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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定团结与社会主义法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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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22
第5版()
专栏:

安定团结与社会主义法制俞颂雁

三十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的道路,取得了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
建国初期,为了巩固人民民主政权,我们党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工作。早在开国前夕,毛泽东同志和周恩来同志亲自领导并主持制订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接着,在三年国民经济恢复后,我国开始进入有计划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他们又领导制订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在此同时,陆续制订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和法令。这些法律的实施,使得在那段时间内,社会制度虽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阶级斗争虽然极其尖锐复杂,但是整个社会秩序井然,道德的高尚,精神的振作,生产的发展,生活的提高,可以说,都是从来没有过的,至今还引起人们深深怀恋。
不幸的是,在胜利面前开始不谨慎了,主观主义有所抬头,党内党外民主生活逐渐削弱。在法制建设方面,出现了法律虚无主义。有人认为法律“可有可无”,“搞政治运动用不着法律”,“法律会束缚手脚”;甚至把坚持法制的正确意见都当作“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说坚持审判检察机关独立办案是“反对党的领导”,认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抹杀法律的阶级性”,强调依法办事则被批判为“法律至上”的资产阶级观点,等等。这种情况,导致制订法律的工作几乎陷于停顿,并为尔后林彪、“四人帮”推行封建法西斯专政开了方便之门。
在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完全遭到践踏。他们高喊“大民主”,鼓吹“群众运动天然合理”,“废除一切规章制度”,煽动无政府主义,公然要“砸烂公检法”,大搞什么“群众专政”。“大民主”带来的是“无法无天”,是对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大破坏。这实在是中国人间的一场浩劫。
粉碎“四人帮”后,我们党十分重视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党的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七个重要的法律,并对以前颁布的法律法令,有的宣布有效,有的加以修订,还准备制订许多新的法律。实践证明,社会主义法制的加强,为顺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了十分必要的政治条件。
总结我们三十年的经验,可以得出结论说: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就能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如果社会主义法制遭到破坏,就会造成完全相反的结果。二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究竟是什么关系?有人认为,现在民主讲多了,应该多强调法制,好象法制就是用来限制社会主义民主的;有人则走向另一极端,认为既然提倡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应该再讲法制,好象民主是不应制度化、法律化的。这两种看法都是不懂得民主和法制的辩证关系。
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即人民民主的国家政权,真正体现全体人民当家作主,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因此,社会主义法制不是要限制而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的民主的。只有充分发扬民主,使全国人民心情舒畅,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才能实现广大群众对干部的批评监督,克服官僚主义;才能勇于提出创造性的建议,推进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对于人民的这些正当的民主权利,我们的法律只能给以切实的保障和加强,绝不能有丝毫的限制。
我们有些同志总是分不清楚无产阶级民主和资产阶级民主的根本区别,特别是多少年来,我们讲专政多了,讲民主少了,使得有些人一听到“民主”,总容易将它和“资产阶级”联到一起。其实,马克思主义批判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主要是集中在这一点上,那就是:无论其实行民主的制度和方法如何,但其民主的法律化是保障少数人对多数人的剥削,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的。无产阶级民主远比资产阶级民主优越的地方,就在于它的法律化能够保障劳动人民免于剥削,保障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统治。从根本制度上说,资产阶级民主远远不能同社会主义民主相比,但从一些具体的法律制度说,资产阶级民主已经搞了几百年,积累了很多经验,只要是对于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有益的,我们应当批判地学习和吸取,决不应简单地抛弃了事。
但是现在也有些人认为,民主就是他要怎么说就怎么说,他爱怎么干就怎么干,如果法律对他有所限制,那就是“不民主”。这种看法当然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社会不只是你一个人,而是许许多多人的集合体;如果给你这种不受限制的“自由”,必然会妨碍别人的自由,这那里是什么民主呢?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资产阶级法学家孟德斯鸠早就指出:“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论法的精神》中译本上册第154页)当年那些搞打、砸、抢,动不动就随便抓人、打人、杀人的人,有些后来不是自己也遭打、砸、抢,被抓、被打,甚至被杀了吗?社会秩序,是需要法律和规章制度来保障的。就拿走路来说,如果有一天,一下子将“各种车辆必须靠右走”的规定取消,任何车辆爱怎么走都可以,那就恐怕不要一分钟,大城市的热闹街道就会车辆横冲直撞,乱成一团。以实行民主来说,对于一个问题,可以有种种不同的意见,这些意见可以用什么方式表达出来?如何才能将群众的意见正确地集中起来?这些就都是需要通过法律规定各种具体制度来予以合理解决的。再说,要让所有的人直接参加国家大事的讨论和决定,总是不可能的,只能选出代表来。人民的代表应当怎么选?选出什么样的代表才能真正代表人民说话?这里面就有许多法律问题值得研究。
社会主义法制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规定,但是这种规定,不是消极的,而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所必需的。应该承认,由于我国封建统治时间很长,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从来没有实行过,建设社会主义以后,又如前所述,发生过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问题上的曲折。因此,现在能够保障民主的社会主义法制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已有的也不够完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起来。就拿选举法来说,现在规定候选人名额要比应选人数多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这就是总结了过去的经验教训作出来的正确的修订。今后就是要不断地总结经验,陆续制订各种新的法律,并且修订已有的法律法令。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完善,就是使社会主义民主逐渐制度化、法律化;只有这样,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才能完善起来,巩固下去。
所以,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三我们要使社会主义法制具有极大的权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就必须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人人守法。在这点上,现在遇到的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官僚主义思想作风,一方面是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影响。
我们有些领导干部认为,义务、纪律和法律只是为老百姓规定的,而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却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可以不守纪律,不守法律。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如果照这种看法,按等级来划分,就只是一种封建的秩序,绝不是社会主义的秩序。而社会主义的原则却是,任何普通劳动者都具有他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领导干部都有他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必须遵守的纪律。事实上,如果我们允许某些领导干部可以不遵守法律,那我们就不可能要求人民普遍地遵守法律。我们虽然早已消灭了封建统治,但封建制度所遗留的压制民主等歪风邪气,至今还相当严重地存在着。这些情况严重地损害着党和人民的联系,挫伤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迫切需要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尽快完备起来,尽可能严密各项规章制度,并且向群众广为宣传,以便在群众监督下严格遵守。只有我们各级干部以身作则地遵守法律和制度,我们才能真正发动和带领广大群众,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
有的人认为真理只是在他一个人手里,他要揭露谁就可以揭露,他要批评什么就可以批评,他要怎么干都可以干,法律管不着他。法律是不是不应该管呢?对于那些违背了法律的事情,法律就必须管。正当的揭露是可以的,但是,捏造事实,诬陷攻击,就是毁坏别人的名誉,法律就必须管。正当的批评是应该提倡的,但是要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那就是要从根本上取消最大多数劳动人民不受剥削的民主权利,法律就必须管。正当的行动是完全自由的,但是,你要阻碍交通运输,破坏社会治安,妨碍别人的自由,法律就必须管。个人的自由,应当服从集体的利益,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原则;如果要让集体的自由来服从你个人的自由,那就不是民主,而是无政府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是我们坚决反对的。人人都应当遵守法律,这是不能有任何例外的。
由于多年来把民主和法制摆在一边,大家都比较生疏了,甚至有一些搞法律工作的干部都不大懂得法律。现在要求人人守法,首先就有个学习法律、认识法律、研究法律的问题。从今年元旦开始,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重要法律正式实施了,今后还要陆续制订一些新的法律。现在,大家都来学习法律,懂一点法律知识,是很必要的。我们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完善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必将日益加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必将更加巩固,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事业必将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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