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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富民县委认真落实党的政策 二十三年的冤案得到彻底平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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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1-28
第3版()
专栏:

中共富民县委认真落实党的政策
二十三年的冤案得到彻底平反
本报讯 最近,中共云南省富民县委彻底平反了李凤英同志的冤案,使蒙受二十三年冤狱的李凤英得到了新生,因此案被株连的七位同志,也得到了平反昭雪,恢复了名誉。
一九五五年十月,富民县委一位副书记带领工作组到普桥乡整顿合作社时,偏听偏信,把李凤英的家庭出身由中农升为富农,把当时任乡妇女副主任、社务委员的李凤英及其丈夫李凤番定为“混入社内篡夺领导权的富农分子”,进行批斗,清洗出社。十二月十九日,县委第一书记李元慈亲自到北上村再次整社,并要县法院将李凤英逮捕法办。
一九五六年九月四日,县法院判处李凤英有期徒刑六年。监内执行三年,监外执行三年,赔偿合作社所受损失三百五十元。当时,李凤英保外分娩,因对判决不服,请人代书上诉到楚雄州中级法院,李元慈却把李凤英的上诉说成是“诬告积极分子”,并在上诉书上批示:“立即将该犯逮捕归案法办,并将诬告积极分子的罪行并案重判,对代书人李犹希,法院与公安局联合进行调查”。
楚雄州法院根据李凤英的申诉,于同年十月派专人到富民县复查,州法院党组讨论认定“李凤英是属于有缺点错误的农民,既不违法,也不犯罪,逮捕是不应该的,应迅速释放。”而李元慈却坚持把李凤英收监,并说楚雄州中级法院经办复查的两个同志是严重丧失立场,为罪犯辩护。本来,李凤英对判决一直不服,被收监后,刚生下不久的小孩因无奶吃病死,思想就更加抵触,悲观绝望,在监内呼喊政治性错误口号。于是,县法院又报经州法院于一九五八年八月二十六日批准,以“反革命”罪加判为无期徒刑,投入劳改。
在调查处理李凤英案件的过程中,县人民法院院长沈俊认为李不够判刑,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李元慈认为,这是丧失阶级立场,对他进行批斗,调离法院,还要开除党籍。一九五七年沈主要因此案被打成右派分子,送劳动教养。李元慈叫县公安局逮捕李凤英时,公安局局长王仕提出:要报上级政法机关批准才能逮捕,后又和沈俊交换意见说:“要坚持党的原则,正确的要坚持,错误的要斗争。”因此,在反右时被打成右派分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送回农村原籍,一九七八年病故。县检察院检察长杨明,因不执行李元慈将李凤英逮捕归案的指示,整风时又对李元慈提过意见,被打成右派分子,后又被定为反革命,判刑十五年。承办李凤英案的县法院审判员李明科,因对该案持不同看法,对李元慈提过意见,被打成右派分子,送回农村监督劳动。县委分管政法工作、当时领导整风反右运动的副书记李义,也因对此案与李元慈有意见分歧,被定为全县右派分子的“统帅”,开除党籍,撤职、降级。楚雄州承办调查李凤英案的汪光汉、马怀珍两人,也因此案受牵连而被划为右派分子。
去年三月,富民县委在处理人民群众来信和上访问题时,发现有好几件原划右派的申诉材料都牵扯到李凤英一案,县委决定由法院派人到楚雄州把李凤英全案调回,并由县法院组织专人复查。针对经办人有顾虑,县委分管政法工作的副书记明确指出:李凤英一案一定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复查,不管原来是谁定的,错了就得纠正。
经过认真复查,中共富民县委认为:原来把李凤英的家庭出身升为富农,把本人定为“混入社内篡夺领导权的富农分子”,批判斗争,清洗出社,并以“破坏合作社”的罪名逮捕判刑,都是错误的。李凤英在第一次判刑之后,由于对冤狱不满,在监内呼喊政治性错误口号,并非出于反革命目的,应予彻底平反。
李凤英的冤案得到平反后,其他因该案受株连的七位同志的问题均已先后平反昭雪,并对他们作了妥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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