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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贸易部发布接收机关部队商业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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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11
第1版()
专栏:

  中央贸易部发布
接收机关部队商业办法
【新华社十日讯】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为执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严禁机关部队经营商业的指示第一条“过去机关、部队、学校所设商店,应移交给国营贸易机关,收回现金,或自行结束”的规定,特于五月二十九日发布《关于接收机关部队商业办法的指示》。
在接收范围方面,指示规定:凡机关、部队所设商店,其经营国营贸易公司所经营的主要商品,且规模较大者,由经营各该种商品的国营贸易专业公司或零售公司负责接收;其经营国营贸易公司所不经营的商品,或经营规模过小而不便接收者,可自行结束。为机关、部队所经营的工厂采购原料、推销成品而设立之门市部及机关职工合作社,不在接收之列。
指示规定:各地机关、部队商店的交接工作,由各该地财委或商业厅、局组成交接委员会领导进行。该委员会应负责拟订具体接收方案,并裁定接收中之纠纷事项。
关于接收的商店中的工作人员及货物的处理,指示规定:工作人员一律转入国营贸易公司工作;所有货物一律进行接交作价,由当地财委或商业厅、局根据当地市场价格,本公平合理原则决定之。
此外,关于款项偿付、被接收单位的房屋、家具、债务等处理办法,指示均有明确规定。
指示要求机关商店与有关之专业公司在进行交接过程中,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机关商店之主管机关并应在清点期间对过去的账目加以严格检查,以杜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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