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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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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2-04
第3版()
专栏:刑法讲座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上)
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时候和什么人的问题。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如果不能正确地理解适用范围,就可能产生该追究的不追究,不该追究的却进行了追究。因此,正确理解与掌握我国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是很重要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我国刑法对领域内的效力
解放前,旧中国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帝国主义取得了租界、租借地和领事裁判权,在我国领土上横行霸道,为所欲为。社会主义新中国的成立,彻底地废除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恢复了国家主权和独立。因此,我国刑法普遍适用于我国的全部领域,这是由于我们国家的主权原则所决定的。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都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在我国领域内的犯罪包括有这样三种情况:犯罪行为、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而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而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
对于这三种情况的犯罪,都应适用我国刑法。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飞机内犯罪的,无论其航行在何处,也视同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这是贯彻国家主权原则的国际惯例。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风俗习惯各不相同。在统一国家法制的原则下,为了照顾各少数民族发展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我国刑法第八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国家权力机关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这种变通或补充规定,一定不能违反宪法和刑法的基本原则。这就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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