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8阅读
  • 0回复

适用婚姻法解决婚姻案件的实例 京市人民法院清理积案工作之一斑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11
第3版()
专栏:

  适用婚姻法解决婚姻案件的实例
京市人民法院清理积案工作之一斑
陈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的基本原则,是要彻底摧毁中国长期封建制度在婚姻关系上所加于人民的枷锁,它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保护妇女和子女的正当利益。”(人民日报社论)
根据新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北京市人民法院在这次清理积案中,对包办、强迫、买卖、早婚、重婚、纳妾、童养媳以及在家庭中翁姑和丈夫虐待与迫害媳妇等等婚姻案件,都给了果断、慎重合理的解决。
下面是几个实例:
刘秀兰要求离异,丈夫不愿意,法院调解离婚。
今年春天,郊区十七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法院转报一件调解无效的案件:农村妇女刘秀兰坚决的要求和她丈夫刘富明离婚,但她的丈夫总不愿意。
五月在法庭上,刘秀兰理直气壮申诉了她的理由:“当我十五岁那年,我就嫁给刘家了,结婚之后,我和刘富明的感情始终不好,我受尽了他家的打骂,他们(指丈夫婆婆)曾逼得我上吊、跳井,这个婚姻是我父母强迫包办的,当时我怎么反对也不行,可是现在解放了,婚姻可以自由了,我坚决要和他离婚,不然我实在受不了啊!”
对于这些事实,她的丈夫提不出任何“反证”,更没有理由一定要强迫刘秀兰再跟他继续同居。只是在法院审判员面前强辩着说:“我今年三十五岁,结婚十年来我们感情还好,只是搞土改以后,她就对我不好了”。
的确,北京解放后,特别是在郊区实行了土地改革,那忍受了十年委屈和痛苦的刘秀兰很快的改变了,她积极的参加土改,努力学习要求上进,由于政治觉悟和工作能力的迅速提高,她现在已经光荣的当了郊区五道庙行政村青年团副支书,原先能忍受的事情,现在再也不能忍受了。为了求得她自身的彻底翻身,她与黑暗腐朽的封建主义展开斗争。
审判员调查了实际的情况后问她:“离了以后,你打算怎么办呢?你有什么条件?”“我有的是劳动力,我可以回娘家搞生产,反正我只要离开他就行,他家的东西除了我的衣服外我什么也不要。”
法院认为她的理由正当,因此就耐心的说服刘富明,给他讲解新婚姻法的精神,并警告他和他母亲,以后绝不能再用如此野蛮的手段来对待其他妇女。最后,双方同意离婚,并由法院发给离婚调解成立书结案。
由于婚后女方受虐待而造成的婚姻离异,在全部婚姻案件中占着较大的数字。
潘书琴离婚后,男方负担生活费,虐待她的人还要受刑事审判。
法院判决了女教员潘书琴与她丈夫的离婚案件,并将被告之母贺氏虐待媳、孙致死和丈夫骗取女方财物的诉讼案,作为刑事犯处理。
潘书琴,现在任教北京市某小学。一九四七年在北京经人介绍由双方父母作主与方轩福结婚。方家是浙江宁波镇海县的地主,婚礼是依照旧俗举行,六礼具备。但是婚后不久,潘书琴所有陪嫁的首饰衣物等,全被方家索去。后来方家由北京经上海返回原籍镇海,她丈夫方轩福赴穗经商。
潘书琴在诉状里写道:“自从到了镇海,我简直被管束得像囚犯一样了,我在家里成天操作,婆婆不许我和邻居谈话,更不许我和北京家里乃至广州的丈夫通信,他们来信也常被拆看或藏匿。”她继续写道:“我的小孩平安的生了下来,可是方家不给衣服穿,说什么南方有规矩,小孩出世三年内只能穿外婆(姥姥)家的衣服。由于产期营养不足,小孩患了眼病,他日夜啼哭,但被告贺氏(她婆婆)拒绝为他医治,不久小孩就双目失明了。这时婆婆更发恨的说:‘这样的废物不如早死!’又声言:‘我儿子在外已另有所恋,且已结婚,你们还无耻地活在人间,反正我是不想养活你们了!’小孩的病愈来愈重了,被告强迫把他放在厕所里说‘假如小孩死在这房屋里,那房间在一年内都不能住人的’。并在小孩还未断气的时候就要雇人把他掩埋。”
受尽了一切折磨和摧残,潘书琴在镇海曾被迫投河自杀,幸被邻居发现救活。
去年宁波解放,方家怕被清算、斗争而逃到了上海,同时把潘书琴送到北京娘家,还骗她说:“你丈夫去美国了,你在娘家等着吧!”但是,相隔不久,潘书琴发现方轩福并未去美国,并和贺氏等一起都在北京,因此她勇敢的向法院起诉,要求为她伸冤。
法院除判决他们离异,由男方负担女方生活费外,并按照婚姻法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原则,将他们过去一连串的罪行如虐待、遗弃、溺婴、和骗取财物等交刑庭判处。(未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