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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犯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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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2-05
第2版()
专栏:法律知识

关于外国人在我国犯罪问题
我国刑法对于一切在我国工作、访问、学习、讲学、居留、旅游的外国人,是坚决加以保护的,他们的人身、财产和一切合法权益,是不容许受到非法侵犯的。与此同时,他们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不得进行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也要受到我国法律的干预和制裁。
依照我国刑法第三条的规定,对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是由国家主权原则所决定的。
那末,有没有例外呢?刑法第三条所说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对犯罪的外国人来说,是指的什么情况呢?实际上这就是指刑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况。该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八条无疑是第三条的一种例外。也就是说,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能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这个规定不是单方面的,而是依照国际法和国与国之间的平等互惠原则作出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常是指: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外交官及其亲属(配偶,未成年之子,未结婚之女)等。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刑法第八条规定的精神,不是说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权胡作非为,也不是说他作了犯罪的事不算犯罪,而是说他的刑事责任问题,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解决的方法可以是建议派遣国依法予以处理;也可以是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令其限期出境;罪行严重的也可以由政府宣布驱逐出境。究竟采取何种方法,是应当由我国有关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决定的。
(高铭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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