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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通知各地 试行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保护工人健康,提高工作效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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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11
第3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通知各地
试行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
保护工人健康,提高工作效能!
【新华社九日讯】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鉴于目前一般工厂卫生情况非常恶劣,为了保护工人健康、预防疾病又提高生产效能,已制订“工厂卫生暂行条例草案”,于五月三十一日通知各大行政区劳动部和省、市劳动局,在一切公私营工厂企业中试行,期限为三个月。试行期满,劳动部将再综合各地意见,进行修改,呈请政务院批准颁布施行。
该草案是根据目前工厂卫生的需要,又照顾到目前财政经济的困难情况制订的。内容包括关于工人工作环境、工作场所和生活设备等方面的卫生措施,共分四章六十六条。其中对于三、四月中天津、青岛、武汉、东北等地若干工厂卫生检查中所发现的普遍问题,如关于车间通风、饮水、厕所和替工人蒸饭食等,都作了比较周详的规定。
草案在工厂环境和工作场所的卫生方面,主要规定了以下各点:工厂内和一切工作房、机器设备,均应经常打扫,保持整齐清洁。排水沟渠,应经常覆盖,定期清扫、疏浚。工厂内暂时存放及生产中之废料、垃圾、原料和半成品等,应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工作房内应设垃圾箱。对有毒之废料和垃圾,应设特制之垃圾箱收集之。垃圾箱至少每日清除一次,并按时消毒。工作房应设有足够之水痰盂,并应每日清洗和消毒。工作房应设有盖的箱子,以存放工人自带之食物。厂内并须有食物加热的设备。应供给工人清洁开水。盛水及饮水用具应加盖,并应每日洗涤之。工作房的地面如系潮湿及传热者,应装设站板,以预防工人脚部受湿及受凉。工作房内应保持空气流通。在寒冷季节应有遮风装置。对暖气设备和通风装置,应经常检查和清扫。照明装置应保持清洁完好。凡生产过程中发生大量热能、气体和蒸汽者,其工作房内应有足够的通风设备,并应设法防止形成雾气,及水蒸气凝结于墙壁和天花板上。对生产过程中发生有害健康的气体者,应设密闭器具。凡形成粉末的生产过程,应在设有可关闭的机械装置的房屋中进行。工作有可能危害工人健康者,应根据不同需要供给工人漱口用的消毒水和特制之口罩、帽盔,特制之工作服和手套,及洗手用的消毒剂等。工作中经常有水及其他液体降落之地面,应发给工人胶鞋或防水靴。机器的皮带、转轴、齿轮等危险部分,应有安全装置。高温器皿等,均应设有隔离之防护设备。每一工作房,应经常备有必要之急救药品。
草案对工人生活需要之设备方面,主要规定以下各点:每一工厂企业,均应设有食堂、浴室、盥洗所、厕所等,供工人使用。此种场所应每日打扫,保持经常通风,食堂内应有必需之餐具、桌凳等设备,并经常保持整洁;冬天应有取暖装置,夏天应有防蝇设备。厨房内桌案及用具,应保持整洁。房内应注意通风和蒸气、灰尘之排除。炊事员除应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外,并应定期检查身体。浴室应有足够之热水。室内需保持一定之温度。一切设备用具,应经常清洗,并注意室内不得积留污水。公共浴室应经常换水,并应禁止患传染病者使用,厕所应保持清洁,注意防蝇。浴室和厕所的站脚板、小便池和排水道应经常清洗。厕所应有取暖设备,其温度不得与工房悬殊过大。厕所不够者,应增加或扩大。男女厕所应分开。女厕应设有马桶,以供孕妇之用。便坑、小便池应有冲水设备或经常清除,勿使粪便堆积。厕所应有优良的通风设备,以免发生恶臭。公共洗手处,应有肥皂及经常更换之清洁毛巾,水龙头之数目,应不少于每二十五人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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