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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斗争和两类矛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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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2-08
第5版()
专栏:问题讨论

阶级斗争和两类矛盾
李文博 洪韵珊 都淦
从理论上看,人民内部矛盾和阶级斗争不是一对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概念;敌我矛盾同阶级斗争也不是等同的概念。人民内部矛盾同敌我矛盾相比较而存在,它们才是一对相互对立的概念。阶级关系是由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的不同地位来确定的。敌我关系则随着革命的性质、任务、政治斗争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而,“人民”这个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而经济利益根本对立的阶级在政治斗争中,既可以是敌对关系,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联合关系。即使它们联合的时候,也不取消它们之间的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所以,阶级斗争,既表现为敌我矛盾,又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既有根本利益一致的矛盾,也有根本利益相对抗的矛盾。列宁说过:“马克思一向都是无情地反对那些认为‘人民’是一致的、认为人民内部没有阶级斗争的小资产阶级幻想。马克思在使用‘人民’一语时,并没有用它来抹煞各个阶级之间的差别,而是用它来把那些能够把革命进行到底的确定的成分联为一体。”(《列宁选集》第1卷第620—621页)这种情形历史上屡见不鲜。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正确分析了我国民族资产阶级的特点,把社会主义革命对象的资产阶级纳入人民的范围,把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一般属于人民内部的阶级斗争,从而创造了改造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独特的、成功的经验。现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不复存在,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仍然存在,同样地既表现为敌我矛盾,又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我们既不能把阶级斗争同敌我矛盾划等号,也不能认为阶级斗争同人民内部矛盾互相排斥、不能相容,这两种错误观念都是由于把阶级关系和敌我关系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相混同而产生的。
再从客观事实看,无论我们调查四川全省范围的情况,还是一个县的情况,都说明了两个基本事实:第一、从一九五七年以后,社会上发生的反革命案件、经济案件、治安案件中,旧的剥削阶级分子作案犯罪的是极少数,而且越来越少,近几年在有的地方几乎没有。第二、各种案件中,依法判刑的是极少数,其中戴上“分子”帽子的又是极少数,采取教育、劳教、行政拘留等方法处理的是多数。举一个二十七万人口的彭山县为例。这个县经过去年以来的摘帽工作,现在还有戴帽子的地主分子六人,富农分子一人,反革命分子十一人,坏分子十一人,右派分子一人。这些“分子”不过三十人。而一九七九年以来发生的由公安政法部门处理的各种案件一百多件,其中情节比较严重,判各种刑的只有九件;即使判刑的,并不都是敌我矛盾。该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年一至九月处理的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的案件四百五十四件,其中投机倒把案件五十三件,千元以上的大案件只有一起。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处理的违反党纪的案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只有一起(贪污三千余元,且系屡犯)。所有这些去年以来发生的案件,几乎都是在人民内部发生的。
面对客观事实,究竟怎样看待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存在的范围呢?就以人民本身来说,当他们以偷窃、强夺、抢劫或投机而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时候;当他们中的极少数人利用职权大搞特权,挥霍浪费和无偿占有劳动人民的剩余产品的时候;当他们以各种手段欺压人民群众的时候;当他们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他们的利益已经同人民的根本利益不相一致而互相对抗了,这种种行为,难道仅仅因为尚未构成敌我矛盾,就不是阶级斗争了么?
我们认为,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既表现为敌我矛盾,也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而且大量地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有的同志担心承认人民内部有阶级斗争会犯扩大化的错误,其实恰恰相反。看到阶级斗争表现为两类矛盾,因而加以严格的区分和正确的处理,这正是防止阶级斗争扩大化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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