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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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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2-11
第5版()
专栏:

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是指具有辨别自己行为的社会意义、意识到可能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能够自觉地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就要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刑法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因为只有当人达到一定年龄,知识、能力的发育达到一定的程度,并能够自觉地支配自己行为的时候,才能要求他对自己的行为负社会责任。同时,我国对罪犯适用刑罚,主要目的是使罪犯(处死刑者除外)得到改造。对年龄幼小、尚无辨别是非善恶能力的人,或因患精神病而丧失责任能力的人,适用刑罚是没有意义的。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十五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些规定,是否意味着国家对未达法定年龄和无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管或不能管呢?不是的。国家从维护人民利益和爱护青少年出发,对于未达法定年龄而又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必须管也有权管。刑法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因此,这些人的家长和监护人要切实负起管教的责任。如果因危害行为而造成他人伤残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其家长和监护人要负责赔偿。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政府也可以强制医疗。
(陈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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