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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县级直接选举的试点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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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2-13
第1版()
专栏:

做好县级直接选举的试点工作
本报评论员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公布以后,各省、市、自治区于去年下半年,先后在六十六个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进行了直接选举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最近,人大常委会又就民政部长程子华同志关于全国进行县级直接选举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年选举工作部署所作的汇报通过决议,决定在一九八○年上半年,在全国范围内扩大试点范围,以便取得更多的经验,为下半年分期、分批普遍开展县级直接选举,作好准备工作。
这两个法令是保障全国各族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利和加强政权建设的重要法律。它是根据我国宪法的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为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而制定的。实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直接选举,建立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人民政府,是我国选举制度和地方政权建设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改进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重大措施。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健全民主集中制,调动全国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选举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新颁布的选举法把由选民直接选举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意义十分重大。县级
(包括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接选举,使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直接掌握在人民手里,再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样,九亿人民就可以通过人民代表管理国家大事,掌握自己的、民族的、国家的命运。所以,县级代表的选举,是省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基础,是当前政权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根据一九七九年下半年试点的经验,在县级直接选举中,大体要经过培训干部、宣传群众、划分选区、登记选民、推荐候选人、投票选举代表和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等步骤。培训干部是选举工作的首要步骤。我国的基层选举十多年没有进行了,新干部缺乏经验,老干部也对选举法增加的新内容不熟悉,特别是林彪、“四人帮”破坏民主选举制度的流毒尚未肃清,致使在试点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我们必须认真做好干部的培训工作,使干部,特别是县、社的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实行县级直接选举的重大意义;使干部真正掌握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明确树立依法办事的思想。通过培训,教育干部摆正主人与公仆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扬民主,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感觉到自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翁。经验证明,只有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认识提高了,指导思想明确了,选举过程中的其它各个步骤,才能一一做好,整个试点工作才能胜利完成。
县级直接选举,是一项涉及全国各族人民权利的工作,各级党委一定要把它作为一件大事,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党的领导。法律代表人民的利益,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党在选举中的领导,就是要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选举,充分保证人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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