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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婚姻法解决婚姻案件的实例(续昨) 市人民法院清理积案工作之一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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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12
第3版()
专栏:

  适用婚姻法解决婚姻案件的实例(续昨)
市人民法院清理积案工作之一斑
陈泓
重婚、纳妾的行为是为新婚姻法所严格禁止的。因此,如果在婚姻法公布以后,再有此种行为发生,法院即判他重婚罪。
但是在婚姻法公布以前既成的重婚、纳妾的事实怎么办呢?
女方提出与重婚纳妾多妻的男子离异,法院予以判准。
二区区公所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一个三十多岁的妇女王淑要求和一个七十多岁的老头脱离同居关系。案情是这样的:老头儿周某原系旧式军阀,在旧社会里,仗着金钱和势力,到处胡搞女人,据证人称:“被周某糟塌的妇女实在已经数不清了,光是娶在家里的妻妾就有七八个之多。”而王淑——一个家庭清苦,性情懦弱的女子——就是其中之一,王淑在向政府申请脱离同居关系时说:“民二十六年,我到他家开的古玩店做事,他就强迫我跟他同居,十几年来,由于生活所迫,我始终不能挣脱牢笼,现在我已找到工作,我能够独立生活,我再也不愿勉强跟他同居了。”政府接受了她的要求,让周某拿出三千斤小米作为赡养费,并发给离异证明文件结案。
此外还有一个郊区地主的前娶妻(大老婆)一个伪警备司令部警卫处长的后娶妻(小老婆),向法院提出离婚。市法院都判离了。
一般地说:对待旧社会里遗留下来的重婚、纳妾的多妻行为,如果女的提出和男的离婚,政府或法院即予批准或判离,在财产上给以照顾,如果男方提出和后娶的离婚,亦批准或判离,财产上亦给以照顾。对于婚姻法公布前男方的重婚行为,法律上可以不究既往(即不判重婚罪)。但对其他罪行如虐待、遗弃等罪,则照样还是要依法制裁。
童养媳李桂荣请求脱离关系,法院立即判准。
残酷的童养媳制度,将随着新婚姻法的公布而永远一去不复返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童养媳要求脱离关系的案子时,总是果断地判处离异。
例如李桂荣在十一岁那年就被雷长生家领来当童养媳,桂荣到了男家,成天干活也不给吃饱、穿暖,冬天还让他看粪厂。过度的劳动使年青的李桂荣不能正常的发育,今年她已经十八岁了,可是个子却长得还是很瘦小。
今天李桂荣不愿再当童养媳了,但当她提出了脱离关系的时候,雷长生之母赵氏竟大发雷霆,嚷道:“你娘家欠了我家的债,六年前你家借了我五十多块联银币还不起,我才把你领来的。”雷长生说:“今天你不能走,不然就得还我的钱!”然而尽管被告等如何诡辩,法院的判决书上还是严正的写着:
“查童养媳为我人民政府婚姻法所禁止,今原告提出解除童养媳的要求是十分正当的,法院应无条件的予以保障。关系人雷赵氏说‘因为她母亲借我们六十块钱(伪联币),所以我让她当我家童养媳’并提出字据作证。但是这种以妇女为商品的行为,必须反对。且原告在被告家劳动七年,身受驱使,其劳动所创之价值岂止区区六十块伪联币。被告要索此项买身钱债,更为现行法令所不许,故为判决如下:
一、原被告之婚约解除。
二、被告反诉请求驳回。”
上面一些例子,有力地说明了: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光辉照耀下,一切压迫虐待妇女的行为,正在得到应有的惩处;一切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已经获得了保护,新婚姻法的诞生,正在创造着千万个夫妻互爱、互助、团结、劳动的幸福家庭!
(京市新闻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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