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6阅读
  • 0回复

教育部长蒋南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2-14
第2版()
专栏:

教育部长蒋南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二月十三日电 教育部部长蒋南翔受国务院委托,七日下午,在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全体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草案)》的说明。
蒋南翔在介绍了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以后说,学位是反映高等教育各个阶段所达到的不同学术水平的称号,是评价学术水平的一种尺度。建立学位制度,是我国发展教育、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建国以来两次拟订学位条例的工作,已为建立学位制度打下了基础,现在着手建立学位制度的条件已经成熟。它有利于鼓励人们的学术进取心,提高我国的学术水平与教育质量,促进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加速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也很有好处。
在谈到学位分级时,蒋南翔说,现在我国采用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设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蒋南翔说,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学位获得者应该有政治条件的要求,以鼓励他们坚持又红又专的方向。条例草案规定为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这与宪法对公民的要求相一致,也与中央提出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精神相吻合。
蒋南翔说,为了保证所授学位具有应有的学术水平,条例草案规定,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
蒋南翔说,我国授予的学位,应该与国际上公认的水平大体相当。我国高等学校培养大学本科学生已经有了比较长期的经验。经过调整、整顿,教育质量正在恢复、提高。实行学位制度后,多数高等学校可以有权授予学士学位。有些学校一时条件不很具备,经过努力创造条件,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也将可以有权授予学士学位。为了保证质量,条例草案还规定,在大学本科毕业生中,成绩优良者,才能获得学士学位。采取择优授予的办法,有利于鼓励学生向更高的目标努力。未获得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仍发给毕业证书,与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一样,由国家分配工作。
蒋南翔说,招收研究生的单位与有权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应该是一致的。但现在招收研究生的单位很多,而各单位的导师、设备、科研工作基础等条件有差别。这就需要从招收研究生的单位中去审查可以授予学位的单位,逐步做到招生单位与学位授予单位一致起来。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蒋南翔说,授予学位既要保证质量,又要有利于发现人才。目前,在教育、科研、文化、工业交通、农林卫生和财经政法等部门工作的人员中,有不少人通过长期的工作实践或刻苦自学钻研,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已做出优异成绩,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为了不埋没人才,条例草案规定,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可以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这就为不经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而达到硕士或博士学术水平的人员,提供了获得学位的机会。
关于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蒋南翔说,在我国初建学位制度时,学位学科门类的划分还是粗一点为宜。这个问题需要组织各个方面的科学家认真讨论,在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中加以规定。
蒋南翔说,现有在职教学和科技人员中,已在外国获得学位者,应承认其在外国获得的学位,可称某国某校某学位。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蒋南翔说,名誉博士是一种荣誉学位。不少国家设有这一学位。条例草案规定,对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以表彰他们的劳绩和贡献。
蒋南翔说,我国培养研究生和授予学位的单位,分散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隶属关系比较复杂,有必要设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的学位授予工作。
蒋南翔最后说,实行学位制度,是我国教育界和科学界的一件大事,考虑到我们尚缺乏经验,在实施学位条例的步骤上,应该坚持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这次会议在讨论条例草案和蒋南翔部长的说明时,认为现在大学毕业生程度参差不齐,必须保证学位质量。关于大学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和是否需经学位考试问题,可以由国务院在实施办法中,根据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