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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作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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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2-15
第5版()
专栏:

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作用
勘验是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件等的实地察看,如对犯罪现场的勘验,对犯罪工具、罪犯遗留物品的勘验,对犯罪破坏物体的勘验,以及对可疑尸体的勘验等。检查是对被告人或受害人的人身进行实地察看,以确定他们人身的某些特征、伤害状况或生理状态等。通过勘验与检查,可以发现、收集、保全犯罪的痕迹、物证,分析研究实施犯罪的情况,判断有关犯罪嫌疑人的范围,确定如何开展侦察活动,直至揭露与证实犯罪人。为了使犯罪现场的勘验能够取得预期效果,对犯罪现场必须保护。当发现犯罪事件后,除有人命危险急需抢救外,任何人不得进入现场,不能移动、整理现场物品,并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为了确定在一定条件下某种犯罪行为能否发生,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另一种形式的侦查勘验,即侦查实验。如证人提供在月光下曾看见犯罪人的外貌特征,按类似条件进行实验,确定是否能够看清。
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的结果,都应制作笔录,按法律规定,由侦查人员和参加勘验、检查的其他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张振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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