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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谁种谁收”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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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0-06-12
第4版()
专栏:信箱

  贯彻“谁种谁收”政策编辑同志:
我们在去冬土地改革中分得地主的土地,其中有些地已由地主种上小麦。这些小麦,有的地方是地主收,有的地方由地主和农民分收,也有归农民收的。我们不知道应该怎样处理?请编辑同志解释一下。
通县王贵王贵同志: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三月十日发布的关于春耕生产的指示中规定:“保障一切耕种土地者收获的权利,地主除出租土地外,如仍有自耕部分土地者,其自耕部分土地的收获权利亦在保障之列,但地主不得借此强迫收回出租给农民的土地。”六月二日,本报社论“全力领导夏收夏播”一文中指出:“去冬才进行土地改革地区,应坚决执行‘谁种谁收谁负担’,‘保护劳动所得’的政策。原由地主下种的麦田而分给农民者,应由原下种的地主收割,并由收割者纳税。”因此,凡去年由地主自耕自种的麦田,即使已经分给农民,今年亦应由地主收割。如果农民在分得地主已下种之土地后,进行过施肥锄草等劳作,应按双方施工的多少协议分收。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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