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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办好劳动教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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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2-26
第1版()
专栏:

继续办好劳动教养
本报评论员
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制定的法律、法令效力问题的决议,今天本报重新发表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不久前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这是我们国家的重要行政法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继续办好劳动教养,是当前广大人民群众极为关心的一项重大决策。这对于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保护人民民主权利,整顿社会治安,巩固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十多年来,各地有关部门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先后收容了一批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情节较轻的人,实行劳动教养。通过对他们组织劳动生产和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邪归正,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在各条战线上努力工作,有的还被评为先进生产者;重新犯罪的只是极少数。实践证明,劳动教养工作,对于预防和减少犯罪,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起到了积极作用,成绩是很大的。
在全国人民迫切需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聚精会神致力于四化建设的今天,继续办好劳动教养,是很有必要的。在我们国家里,虽然阶级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社会治安总的是好的,但是,阶级斗争依然存在,危害社会治安、干扰四化建设的不安定因素依然存在。除了少数反革命分子、特务间谍分子和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不时进行各种捣乱和破坏外,还有一批为数不少的大法不犯、小法常犯的人,经常扰乱社会治安,危害人民利益。尽管他们罪行较轻,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严重妨害了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对这些人如果不采取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对他们进行教育、挽救和改造,让其发展下去,就可能走上严重的犯罪道路,对国家和人民将会造成更大的危害。因此,要整顿好社会治安,对少数犯有严重罪行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必须依照刑法从重判刑;对有一般违法行为的青少年,必须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帮助教育或者送到工读学校;对介乎这两者之间,即那些大法不犯、小法常犯而又屡教不改的人,必须依照《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其补充规定,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如果放任他们在社会上偷、骗、抢、打,搞流氓犯罪等,为非作歹,扰乱治安,那就是对社会、对人民和他们本人不负责任。所以,必须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使他们悔过自新,走上有益于社会的道路。这样做,既体现了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对这些人的学习、劳动、生活、前途的关怀和负责的精神,也是保障绝大多数公民的权利、社会主义秩序不受侵犯和破坏的重要措施。
劳动教养,就其性质来说,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也是对他们安置就业的一种办法。这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一项有效的辅助手段,不同于罪犯的劳动改造。各大中城市对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应当经过当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查批准,送到劳动教养场所,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条件,一面组织他们劳动生产,一面对他们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教育。在教育管理方面,要同劳动改造的罪犯区别开来,既要规定他们必须遵守的纪律和制度,严格管理,又要对他们进行充分的说服教育,过一定的民主生活。要针对他们的特点,因人施教,帮助他们树立爱国守法和劳动光荣的观念,学习生产技能,养成劳动习惯。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表现好的,要表扬鼓励,有些可以提前解除劳动教养;表现不好的,要批评教育或者延长劳动教养期限;继续犯罪的,要送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劳动教养人员在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都不应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
为了继续办好劳动教养,各省、市、自治区和大中城市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切实整顿、建设好劳动教养场所。要选调一批有经验的干部去做这项工作,严格依法办事,正确执行政策,改进管教方法,提高改造效果,力求把劳动教养人员改造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参加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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