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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有效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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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2-28
第5版()
专栏:

实施刑事诉讼法的有效措施
高里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对新旧刑事诉讼程序交替中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对于保证刑事诉讼法有步骤的正确实施,是非常必要的。
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自今年一月一日开始生效。为准备实施这两个法律,去年下半年,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都作了大量的工作。例如,组织人事部门给政法部门调配了一批干部,充实了办案力量;政法部门对干部进行了短期培训,使大家初步学习了法律;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抓紧复查、平反冤假错案的同时,还抽调干部积极地处理了一批历年积存下来的案件;公检法三机关共同选择了一些县、区单位,进行了按照“两法”办案的试点,并根据试点经验,拟定了一些施行“两法”的具体办法;为使广大群众知道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各地党委利用各种宣传工具,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所有这一切,都为“两法”的实施作了思想上、组织上的准备。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准备工作作得还不够充分。其主要原因是:林彪、“四人帮”砸烂公检法的后果十分严重,公检法机关要得到恢复和健全,需要有一个过程。去年虽然补充了一些干部,但缺额仍然很大,新调进的干部大多数是新手,业务不够熟悉,即使老的同志,业务也生疏了,现有干部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特别是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以前的一批积案还没有处理完,而去冬以来,新案又有所增加。在这样的情况下,从今年一月一日起,完全实施刑事诉讼法就有些困难。同时,处理刑事诉讼法生效以前的积案,有一个新旧诉讼程序交替的问题也需要解决。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作出《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是非常及时的。
这个决定明确指出: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立案尚未判决的刑事案件,仍然依照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有关刑事诉讼的政策、法规和办案程序办理。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当前情况的,合理合法的。因为这些案件都发生在刑事诉讼法生效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规定,而不能完全适用新的刑事诉讼法。采取这个原则,可以使公检法机关在抓紧办理积案的同时,能集中力量稳、准、狠地打击现行的犯罪分子,及时地打击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罪分子。因为这些案件,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四化建设危害最大,不及时打击,就不利于安定团结和进行四化建设。当然,对于过去的积案也必须抓紧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过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九十七条规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者免予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都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这个决定指出:一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如果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期限办理的,在一九八○年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办案期限。这是对侦查、起诉、审判的期限所作的一项灵活规定,是为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所采取的一个过渡办法。这项决定表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受理的刑事案件,原则上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只有在案件过多,办案人员不足,不能依照法定期限办案的情况下,在一九八○年内,才能经过严格的报批程序,延长办案期限。这样既解决了当前公检法机关的实际困难,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对保证办案质量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都是有利的。
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的这个决定,反映了巩固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的需要。认真贯彻这个决定,对于正确实施“两法”,对于整顿社会治安,打击现行犯罪活动,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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