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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惯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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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2-29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国际惯例
所谓国际惯例,即各国在政治、经济交往过程中所逐渐形成的一些习惯和先例。这些习惯和先例由于各国在实践中长期反复地使用,而被各国所承认和遵守,因而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例如,承认一个国家的新政府,就意味着不再承认这个国家的原来的政府,因此,这个国家的原来的政府的代表就不能继续被看作是这个国家的代表,就不能同这个国家新政府的代表同时存在于同一国家里,或者同一个国际组织中。这就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惯例。
为各国所承认的国际惯例构成国际法的规范,应为各国所遵守。这一点不仅为各国所承认,也被一些重要的国际文件所确认。例如,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就把各国接受的国际惯例作为法院裁判时适用的法律之一。
国际惯例多是不成文的。为避免使用与解释上的混乱,防止一些国家打着“国际惯例”的幌子将其非法的国际实践上升为法律,早在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国际上就有人试图将国际惯例编纂为法典,但没有获得成功。这主要是因为国际矛盾的尖锐和各国利害关系的不同。近几十年来,由于联合国的倡议和推动,才分别将外交、领事和条约等方面的国际惯例以公约的方式确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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