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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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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06
第5版()
专栏:

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林丕
一九七九年,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一个可喜的现象,大约五分之一的工业企业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尽管这些职工代表大会还很不完善,所起的作用也大小不同,但仍不失为我国企业管理上的一个进步。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创造的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民主管理形式。它诞生于五十年代中期,一九五七年党的八届三中全会对它作出了肯定的评价。我国人民找到这种形式并不是容易的。我们党自从在中央苏区建立第一批公营企业的时候起,就领导职工群众不断寻求企业民主管理的具体途径,经过二十多年的试验和比较,才从实践中摸索出这种形式来。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诞生之后,又走过了一段曲折的路程。林彪、“四人帮”大搞封建法西斯专政,践踏了这株民主幼苗,使它被迫中断生长达十年之久。直到“四人帮”被粉碎之后,它才又恢复了自己的生机。
目前,职工代表大会在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迄今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有些企业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实际上只是走个过场。出现这些情况,原因固然很多,但主要是在领导思想方面。
在某些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作风中,有一个积习较深的问题,就是习惯于自觉、不自觉地用某种“家长式”的或近似“家长式”的方法管理企业。其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程度也不尽相同,共同的特点是习惯于一个人说了算,喜欢“鸦雀无声”。
这些同志对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实行民主管理,实际上并不很理解。有人提出“民主管理是不是符合客观经济规律”的疑问,就是一个证明。实行民主管理,是社会主义企业区别于资本主义企业的标志之一。实行民主管理,正是按照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的客观规律办事。有些同志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产生疑问,除了学习不足以外,实质上是因为民主管理与他们习以为常的“家长式”管理相抵触,所以感到不那么自然。
这些同志对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的理解,也是多少走了样的。企业领导干部岗位责任制的本来意义,是对企业的日常生产建设的指挥工作而言的。在这方面,应使企业领导干部在法定范围内有职有权有责,建立起有权威的生产指挥系统。至于企业生产建设的重大问题,则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有些还要经上级领导机关审查批准,绝不能由少数人或一个人说了算。即使是企业的日常生产建设指挥工作,企业领导干部也要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可是,有些同志却不是这样看问题。他们在决定、处理重大问题时,往往不愿意走群众路线,更不愿意受民主管理制度的约束。有的同志连“领导干部要接受群众监督”这样的话也不爱听,说:“我又不是坏人,你监督我什么?”其实他们并不是不懂得这两种“监督”的不同含意,无非是以“家长”自居。
上述问题的存在,有很深的社会历史根源。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尽管我们党进行了艰苦的、卓有成效的清理废墟的工作,但是封建社会的遗迹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它的影响还广泛存在。一方面是旧社会的封建家长制的传统力量仍然相当强大,顽固地不肯退出历史舞台;另方面是民主的传统严重缺乏,还由于经济、文化的落后,限制了广大劳动人民监督、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的发挥,也给家长制的习惯势力提供了延长生存的条件。这种情况反映到经济管理工作中,就出现了某些领导干部自觉、不自觉地把家长制搬用到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中来的问题(当然是多少改变了形式的);同时,也出现了某些职工群众缺少监督领导干部、民主管理企业的知识、勇气和办法,未能对官僚主义进行有效抵制的问题。
更严重的是,我们的国家遭到林彪、“四人帮”的十年蹂躏,受了严重的创伤。这种创伤的具体表现之一,是我们党在同封建传统的长期斗争中好不容易取得的一些企业民主管理成果,几乎毁于一旦。在林彪、“四人帮”煽动的无政府主义思潮的欺骗和侵蚀下,某些职工群众也受到了严重的内伤,他们不懂得无政府主义不过是林彪、“四人帮”推行封建法西斯专政的一种策略手段,却把它误认为是什么“民主”,这就大大降低了正确行使民主权利的能力和水平;还由于多年来某些企业中积累的问题很多,群众意见不小,有些领导干部没有勇气面对现实,产生了“民主发扬不得”的顾虑,想“绕开问题走”,用“家长式”管理把矛盾捂住,其实越捂越被动。总之,经过十年动乱,内伤很重,正常的民主生活被搞乱了,一些不利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因素增长了。这样,就使我国的企业民主管理遇到了更大的困难和阻力。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目前尚未受到职工群众的普遍重视,还有一些实践中的原因。
在部分职工中,有一种看法:“搞职工代表大会没有多大用处。”这是由于有些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确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致使有些职工未能从实践中建立起对它的信任。
现行的职工代表大会体制,由于是在中断十年之后刚刚开始恢复,作为第一步,它的职权范围大体上是沿袭过去的章程,恢复到一九六六年以前的水平。具体说来,就是以行使审议权为主,监督权不够充分,实际管理权暂时还很小。这就不能不限制了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发挥。例如,在人事管理权方面,只达到选举“三长”(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的程度。这比过去当然是一个进步,但对实现企业的民主管理,其作用是很有限的,因为真正掌握企业生产行政管理大权的并不是这些同志,而是厂长(经理)。在财、物、供、产、销的管理方面,职工代表大会只对企业基金中的福利、奖励基金的分配和使用,拥有决定权;对其他方面则只有审议权(“参政权”),没有什么实际的管理权。这种状况,同严格意义上的社会主义企业民主管理的要求相比,无疑是差距很大的。在这种状况下,如果工作做得不好,例如企业主要领导干部不能充分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审议权,职工代表大会又不善于监督,那就比较容易流于形式,走过场。有些职工群众对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不热心,没信心,与此有关。
为了使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尽快成长起来,逐步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在当前,首先要通过总结经验,采取措施,把职工代表大会的现有职权认真行使起来,真正发挥出它的实际作用。要先把职工群众最关心的一些切身利益问题切切实实地抓起来,实实在在地保护国家、集体和职工的利益。例如,认真审查和决定企业的福利、奖励基金的分配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调整工资方案等;开展对企业的人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运用群众的集体力量,狠狠刹一刹某些领导干部搞特殊化、“走后门”(包括人事上的和物质上的)等歪风,逐步卡住这股社会祸水的具体流通渠道;等等。这些事情办好了,就能在群众中树立起职工代表大会的威信,激发职工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吸引他们积极关心和支持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从而有利于这个制度的巩固和发展。
为了进一步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它的职权范围需要在实践中逐步扩大。现在,已有极少数企业进行了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厂长的试验。它们的初步实践证明,这样做,对于改革我国的干部管理体制,比较准确地选择合格称职的“社会公仆”来主持企业的生产建设指挥工作,克服长期以来存在的某些领导干部只对上级负责而不对群众负责的弊端,减少官僚主义,加强企业的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是必要的。随着企业自主权的逐步扩大,又产生了这个权应当“扩大”给谁的问题。是“扩大”给职工群众以及由他们民主选出的职工代表大会呢,还是“扩大”给企业的个别领导人?这个问题若不妥善解决,是不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的。因此,我们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责任,绝不能作静止的理解。随着实践经验的积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职工群众管理水平的提高,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责任应当逐步扩大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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