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3阅读
  • 0回复

广州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意见 及时改判严惩持刀行凶犯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08
第4版()
专栏:

广州市公安机关接受群众意见
及时改判严惩持刀行凶犯
本报讯 据《羊城晚报》报道:广州市公安机关虚心接受群众意见,已将原来只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持刀行凶犯张志华逮捕法办,从严处理。
二月二十八日,《羊城晚报》报道了张志华私藏凶器,持刀砍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消息。消息说,社会青年张志华去年曾因打架、抢劫,先后两次被行政拘留。今年二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张志华携带自制匕首一把,在广州市郊的石溪农贸市场活动,被民警吴秋生发现。吴秋生当场收缴了他的凶器,并且责令他到石溪市场管理委员会接受教育处理。张志华抗拒不去,擅自跑回家。民警吴秋生尾随到他家。张志华竟取出一把菜刀向这位执勤民警砍去,幸好吴秋生躲闪得快,未被砍中。张志华被擒获后,广州郊区公安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
二月二十九日,《羊城晚报》刊登一封署名劳不平的读者来信,批评公安机关对张志华处理太轻。
市公安局获悉后,立即召集郊区公安分局有关同志进行研究,审阅了张志华的违法犯罪材料,认为读者的批评完全正确,对张志华的处理确属太轻。读者的批评意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公安机关的关心和支持,对犯罪分子的气愤和憎恨。市公安局责成郊区公安分局迅速核实案情材料后,依法对张志华从严惩处。
郊区公安分局根据市公安局指示,立即组织力量对张志华的犯罪材料进行复核。认为张志华有犯罪前科,此次又无视市公安局一九七九年四月发布的《关于限期缴交火药手枪等凶器的紧急通令》,拒不缴交,继续携带凶器;在凶器被民警收缴后,又不接受教育处理,竟持刀向执行任务的民警行凶,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据此,决定提请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立即带领干部审查案情、讯问案犯,并已批准将张志华逮捕。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