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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认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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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10
第3版()
专栏:刑法讲座

犯罪的认定
要正确认定犯罪,首先要查清案件事实。这样才能准确地确定罪名;才能做到判处适当。
需要查清的案件事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结果、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的手段、时间、地点和故意、过失、动机、目的以及行为人的个人情况等。
危害行为
犯罪是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因此,正确地认定犯罪首先就要查明,某人是不是实施了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犯刑法的行为,要划清犯罪问题同思想问题的界限。我国刑法不惩罚人们的单纯思想活动。如果一个人的犯罪意图并没有在行为上表现出来,那就不能把他当作犯罪人来处理。所以,查清是否存在危害行为,是认定犯罪的首要条件。
其次,还必须查明,行为人实施的是怎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实践中,有各种不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各种不同的犯罪。例如:勾结外国人,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的行为是背叛祖国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杀人罪;非法地秘密地将公私财物转为己有的行为是盗窃罪;等等。不搞清行为人实施的是怎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分清这种罪同其他罪的界限,就不可能认定犯罪,达不到定性准确,判处适当的要求。
犯罪行为表现的形式,不外两种基本形式,即作为和不作为。所谓作为,就是行为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某种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如反革命破坏行为,杀人行为,盗窃行为,等等。这些危害行为,都是刑法所禁止的。所谓不作为,就是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特定义务而不履行的行为。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拒绝扶养的遗弃罪,就是不作为的形式。所谓特定义务,通常是指:1、法律有明文规定某人具有实行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如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的偷税、抗税罪;2、行为人的职业和业务要求他实行某种积极行为,如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等。
在分析危害社会行为的时候,还应当注意分析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客观因素。当然这些因素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该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也不决定犯罪的性质,但它却表现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甚至在某些情况下,也决定着犯罪的性质。如抢劫罪,就是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方法为其必要条件。又如,在发生水灾时,破坏防汛设备,时间对行为的危害程度就有重大影响。所以,具体分析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等客观因素,对于正确认定犯罪,有重要的意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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