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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法必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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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10
第5版()
专栏:

论“执法必严”
杨森
“执法必严”,不是说在适用法律时一律都要从严。适用法律是从严还是从宽,是从重还是从轻或减轻,都是有条件的,在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因此,适用法律是从严还是从宽,与“执法必严”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执法必严”,是说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执行法律都必须严格、严明、严肃,一丝不苟,不折不扣,毫不含糊地按照法律规定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极大权威。这是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也是执法人员必须遵循的准则。一般说来,立法是比较容易的,执法是更加困难的。
要做到执法严格,就必须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切实保证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独立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都不得干涉。如果执法机关没有应有的独立性,办案不能依据法律和制度,而是谁都可以去干涉、指挥它,那么,执法严格也就成为一句空话,体现九亿人民意志的法律,也“只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
要执法严格,还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制度。忠实于法律和制度,这既是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神圣职责,也是做到执法严格的重要标志。为此,执法人员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如刑法、民法等,也要切实执行程序法(诉讼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操作规程办案,在办案的各个环节都严格依法办事。侦察、批捕、起诉、审判和执行等一系列程序和制度,都要严格遵守。比如,《宪法》和《刑法》中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严格执行这条法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民主权利就有了保障。在审判活动中,严格实行法律规定的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以及死刑复核等程序制度,就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在执法人员中间,一定要克服那种把法律程序和制度视为“束缚手脚”、
“图形式”、“走过场”的错误思想。
“执法必严”,还包括执法严明。执法是否严明,是鉴别一个执法人员是否忠实于人民的利益,鉴别一个执法人员是“清官”还是“昏官”的标志。经过林彪、“四人帮”的十年浩劫,广大干部和群众吃够了颠倒敌我、出入人罪的苦头。因此,在办案过程中,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在罪与非罪、反革命罪与普通刑事犯罪、重罪与轻罪这些问题上,严格依法办事。在审判中,要认真核实证据,严格区分矛盾性质,正确定性。量刑处理是正确实施法律的落脚点,是全案的最终结果。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分清罪行轻重,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做到罪刑相应,罪刑相等。重罪者受不到应有打击,轻罪者却遭到严惩,该严者严不上去,当宽者宽不下来,或者从严无度,或者宽大无边,这些都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执法不严明的表现。
要执法严明,还有重要的一条,就是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特权。中国人民饱受剥削压迫之苦,对旧社会的特权人物、特权思想、特权作风,历来是冷眼鄙视、深恶痛绝的。然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确有极少数受封建特权思想的恶习侵染很深的人,利用职权搞特权,公然破坏法律。对这些触犯刑律的特殊人物,敢不敢对他们绳之以法,这是执法严明还是不严明的大问题。所以,要忠实于人民利益,就必须对任何违法犯罪的人,不管他资格多老、地位多高、功劳多大,都要绳之以法。否则,就立法无信,失信于民,甚至会为野心家、阴谋家横行不法、祸国殃民、篡党夺权大开方便之门。
“执法必严”的另一个内容,就是执法严肃,忠于事实真相。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是非常严肃庄重的。如果犯罪事实都没有搞清楚,哪里还谈得上执法严肃?在这里,我们重温谢觉哉同志在观看越剧《胭脂》之后的题词,是有教益的。他写道:“一念之忽差毫厘,毫厘之差谬千里,胭脂一剧胜神针,启智纠偏观者喜。”这里所说的,就是在认定事实上,不可粗枝大叶,要严肃认真,否则,就会冤判无辜,错杀好人。调查研究必须深入细致,以便做到忠实于事实真相,决不允许象林彪、“四人帮”那样,“一人供听,二人供信,三人供定”。
要严肃执法,就需要有严格执法的人。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中,长期流传着象包拯、海瑞、况钟这样的执法如山、秉公断案、刚直不阿的“清官”。尽管他们的事迹有许多是不可靠的,但却反映了人民对铁面无私、伸张正义的“清官”的向往。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里,理应而且也必将涌现出一大批比包拯、海瑞、况钟高出千百倍的敢于以身殉职的司法人员。
要严肃执法,还有极其重要的一条,就是贯彻“有反必肃,有错必纠”的方针。我们讲“执法必严”,目的就在于正确适用法律,准确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办案实践中,又往往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或者认定犯罪事实有出入,甚至完全失实,或者定性不当,或者判处欠妥。尽管这种错误在我们的法制健全以后会越来越少,但也是很难完全避免的。如果有错不纠,就违背“执法必严”的要求。目前在清理冤、假、错案当中,也有“抓不住正题抓副题”、“没有罪行抓错误”等“留尾巴”、“抓辫子”的现象,这些都是不实事求是的错误态度,是必须坚决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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