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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审判管辖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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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10
第5版()
专栏:法律知识

谈谈审判管辖问题
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指的是第一审案件应由哪级法院和哪个法院审理的问题。我国人民法院分为普通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与此相适应,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某一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审理,解决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案件方面的分工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利的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省(直辖市、自治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是指某一案件应由哪一个地区的人民法院审理,解决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案件方面的分工问题。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则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也可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的审判管辖,不论是级别管辖,还是地区管辖,都不是按照被告人犯罪前的职权大小和地位高低划分的,而是根据犯罪的性质、轻重和地点划分的。比如,犯罪的性质和罪行不太严重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性质比较严重、案情比较重大复杂的案件,由审级比较高的法院管辖。案件越是重大、复杂,管辖它的法院的审级也就越高。这样划分,既便于及时地处理大量的普通刑事案件,也便于顺利地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保证办案质量。地区管辖,主要是根据犯罪的地点划分的。这样便于就地查明犯罪事实,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分子。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管辖方面的这些规定,体现了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人人平等的原则。
梁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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