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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度·比例·效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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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11
第5版()
专栏:

速度·比例·效果
李悦
在经济工作中,特别是经济计划工作中,速度、比例、效果是统一的。可是,多年以来,常常发生速度与比例脱节,与效果脱节,出现了发展速度较高,而经济效果很差的反常现象。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林彪、
“四人帮”的干扰破坏之外,就是我们的一些同志在经济工作中不能正确处理速度、比例和效果的关系,片面追求高速度,不注意按比例,不注重经济效果。
速度是个重要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争取国民经济的发展有一个较快的速度。但是,速度的高低,不能凭人们的主观愿望来定,它要受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这些条件就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水平是否相适应;经济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是否正确;现有的财力、物力、人力和自然资源的状况;现有技术水平、生产力水平和管理水平;积累可能达到的规模;消费水平;战争和自然灾害,等等。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国民经济的高速度发展提供了可能性。我们的任务,就在于把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
速度是随着各种主客观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一般地说,在经济恢复时期和工业化初期,因为生产力低下,经济基础薄弱,每年增长的速度一般很高,但每增长百分之一的绝对数值并不大。而到工业化中期,特别是到工业化后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经济基础的日益雄厚,每增长百分之一的绝对数值大为增加,但每年增长的速度相对会低于工业化初期,特别要低于经济恢复时期。所以,认为较低的速度,就一定不如较高的速度好,本计划期的速度,一定要比上一计划期的速度定得高,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从地区上看,由于各省、市、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速度每增长百分之一的绝对数值也很不一样。上海市每年增长百分之八,所增加的绝对数是几十亿元总产值,而边远地区同样增长百分之八,其绝对数不过几亿元总产值而已。差别是相当大的。
国民经济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各部门之间和每个部门内部各个方面之间都要保持一定的比例。只有这样,各个部门和整个国民经济才能协调发展,才能实现高速度。不按比例的高速度,是不能持久的。一九五八年不切实际地要求钢产量翻一番,达到一千零七十万吨,五九年要求搞到一千八百万吨,六○年继续提高指标。三年中积累上升到百分之四十左右。结果是重工业生产增长两倍多,农业生产大幅度降低,粮食产量下降百分之二十五。到一九六一和一九六二年,重工业生产也被迫大幅度下降。煤产量下降百分之四十以上,钢产量下降百分之六十以上,基本建设投资下降百分之八十以上。
按比例的高速度,一般说来,效果是比较好的。但即使是这样,速度也只能直接地表现数量增长的快慢和结构是否合理,并不能直接反映质量的好坏、消耗的多少和满足需要的状况。这就需要十分注意经济效果。我们所说的经济效果,就是要在实现四个现代化的过程中,所消耗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最少,所获得的效果最大。因此,在速度、比例和效果的关系中,我们要把经济效果作为经济计划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即把经济效果作为安排速度和比例的目的和要求,把经济效果作为衡量和检验速度和比例是否正确的尺度和标准。我们要从各种计划方案中,找出经济效果最好的方案来。经济效果好的比例和速度,才是最优的比例和速度。
不仅如此,效果还会反过来影响速度。在一定意义上说,效果本身也是速度。如果我们能把我国目前的能源消耗定额降低到日本目前的水平,我国的工业生产就可以有更快的发展(目前在能源消耗总量上我国和日本差不多,但是工业总产值只有日本的四分之一)。如果我们能使钢材库存总量减少一半,并把这一半有效地用于生产建设上,那就意味着增产上千万吨钢材,相当于今后几年增产钢材的总和。
从基本建设投资效果方面看,“一五”时期和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时期,新增固定资产占投资的比重,分别为百分之八十三点七和八十七点一;而五十年代末和六十年代初,以及林彪、“四人帮”横行的十年里,新增固定资产占投资比重,分别下降为百分之七十一点四和五十九点九。如果我们能把林彪、“四人帮”横行期间的投资效果提高到“一五”时期的水平,投资可省近一半,基建速度可加快近一倍。解放后三十年,基本建设投资六千亿元,但目前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固定资产只有一半多一点,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投资至今没有形成生产能力和固定资产,有的即便建成投产,也因缺电少料,生产能力长期不能充分发挥。这些事实说明,提高经济效果对经济发展速度的影响非常之大。我们一定要认识速度、比例、效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正确处理三者之间的关系。当前在贯彻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中,要特别注意提高经济效果,在提高效果中求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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