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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贷款要有借有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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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13
第3版()
专栏:信箱

农业贷款要有借有还
一些读者来信反映,目前还有不少同志对农业贷款的性质和作用认识不清,影响了农贷的按期收回,希望就农贷的性质及有关政策加以澄清。为此,我们请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答复如下。 ——编者
农业贷款同国家支援社队的财政拨款有原则的区别。农贷资金的来源,主要是各地银行和信用社吸收的农村集体存款和个人储蓄,这一部分资金必须保证支取。这与财政资金拨给后不要偿还是根本不同的。
现在,有些同志把农贷的发放与收回分割开来,认为发放贷款是支持生产,收回贷款就不是支持生产。这显然是错误的。有的地方每年只放不收,结果不仅增加了社队的债务负担,而且影响了农贷资金的周转。
农业贷款是农业生产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按期收回,周转使用,才能发挥作用。社队购买生产资料资金不足,银行、信用社可以发放农业贷款。按照信贷原则和分配政策,生产费用贷款应从提留的生产费基金中归还,生产设备贷款从提留的公积金中归还。生产队借入农业贷款是一笔应当负责清偿的债务,也就是说,贷款到期理应归还。社员收入的增加,应当建立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如果用少提或者不提生产费用和公积金,少还或不还到期贷款(包括预购定金)的办法增加社员分配,实际上就是“虚打收入,借债分红”。
收回到期农贷,应当注意按政策办事。要根据社队偿还能力,通过协商实事求是地制定还贷计划。对有偿还能力的社队,特别是增产增收较多的社队,除了按期归还当年的到期贷款外,还应当在不影响社员增加收入的前提下,归还一部分逾期贷款。对于少数因灾减产、收不抵支、没有偿还能力的生产队,应当给予照顾,缓期收回。
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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