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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不为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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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14
第8版()
专栏:

关于“下不为例”
浩成
法律、制度、规章、条例一订下来,原意自然是要人执行的。“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反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讲过、写过不知多少次了,真何止是“三令五申”。但是,聪明人是自有办法,永远也不会受窘,被什么规章制度管住的。一项开支由于不合规定被财会人员顶回来了,单据摆在首长(不管是部长、局长、处长都会遇到这类事,而且不少人都懂得如何对付这类令人伤脑筋的事)面前,你批报销吧,确实不合规定,公然违反制度,而且是明知故犯,使不得!不批吧,有碍于上级、同级或下级的面子,当事人是不是会认为这是与他故意为难?与人方便,自己方便,还是高抬贵手,网开一面……于是眉头一皱,计上心来,提起大笔一挥:“这次准予报销,下不为例!”
类似的事例和情节恐怕还有的是。例如,请客送礼明明是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的不正之风,但在酒宴摆好,请首长入席时,常常是批评一句“咱们可是下不为例”以后就欣然举杯,照吃不误;在水果、糕点等礼品摆在桌上请首长过目时,往往也是斥责一声:“这是做什么?下不为例”以后照收不误,“反正当官的不打送礼的”已成定例。这类现象人们也早已司空见惯。我国的官僚制度源远流长,做官的诀窍之一是“圆通”。旧官场的这种影响至今仍然存在。这类聪明的首长我们遇到的还少吗?确实是聪明,巧妙!既有原则性,又有灵活性。既合乎人情,又不违王法!别人心里也明白,所谓“下不为例”,其实不过是个遁词,是遮羞布,是挡箭牌。下次再发生类似违反制度的事,同样可以来个“如法炮制”。“下不为例”其实是“下必为例”。好在患健忘症的人是不少的,谁还去查过去的旧帐呢。实际上,“例外”太多了就等于没有“例”,灵活性太多了,原则性也就没有了。违法乱纪,破坏规章制度的事所以层出不穷,一直得不到制止、纠正,这个“下不为例”恐怕是起到重要作用的。
让我们下个最大的决心取消这个“下不为例”的老例吧。要真正改过从善,除旧布新,就一定要从现在开始,再也不要让什么“下不为例”一类自欺欺人的遁词来动摇我们的决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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