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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普遍试行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 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条件,组织经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拨款的补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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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15
第3版()
专栏:

四川普遍试行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
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条件,组织经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拨款的补充。
本报讯 本报通讯员陈正方报道:四川省人民政府最近发出文件,批转了省科委、省财政局、省劳动局《关于扩大科研单位自主权,采用经济办法管理科研的试行意见》,在全省科研机构中普遍试行。
《试行意见》规定,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和条件,组织经济收入,作为国家财政拨款之外的一种补充。国家对科研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科研单位自己组织的净收入和核定预算支出的余额,全部留归本单位支配。
《试行意见》规定,科研单位根据自身的条件,可以组织以下一些收入:除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研制项目外,承担其他单位提出的试验试制项目的研究费收入;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完成任务,经技术鉴定后,在正式移交生产前,根据需要进行小批量生产的新、稀、缺产品的收入;承接外单位来料技术加工和接受实验、检验、测试、化验、计算等技术服务的收入,等等。
关于科研单位组织的净收入和支出的结余部分,《试行意见》规定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根据科研单位的研究方向、任务和生产建设的需要,自选研究课题的开支;购置和更新科研仪器设备,充实科学实验手段和条件;改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对科研人员和职工实行奖励。
试行以上办法,将把科研工作成绩的大小同科研单位的建设、发展和科研人员本身的物质利益直接联系起来,这对推动科研与生产密切结合,使科研成果更快更好地应用于生产,将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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