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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认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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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19
第3版()
专栏:刑法讲座

犯罪的认定
二、危害结果
一个人的行为,所以被认为是犯罪的,从客观上说,就是因为这种行为给社会造成了这样或那样的危害结果,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危害结果的有无或大小,是犯罪认定的重要根据。
正确分析危害结果,对于正确认定犯罪是有重要意义的。各种不同性质的犯罪,会造成各种不同的危害结果。例如:杀人罪可以造成他人生命的死亡;伤害罪可以造成他人健康的严重损害,等等。同时,即使是同一性质的犯罪,在不同情况下,它们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轻重,也往往不同。例如:同是贪污罪,有的数量很大,有的数量较小。具体地分析这种危害结果的轻重,对于划清犯罪同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有直接的重要意义。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一条一款规定:“偷窃、诈骗、侵占少量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的”;第六条六款规定:“出售假药,骗取少量钱财的”;等等,都是属于违犯治安管理的一般违法行为,不能作为犯罪行为处理。但是,如果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数量很大,危害严重,那就超出了违犯治安管理的范围,结合案件的全部情节,有的就要作为犯罪处理。这里还应当指出,衡量危害结果的轻重,不能机械地看。因为,不同的犯罪,危害结果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有的危害结果可以用具体的数量来反映,如物质上的损失;有的不可能用具体的数量来反映,如政治上的损失。即使是造成物质的损失,也不能抛开作案的具体时间、地点、条件,孤立地只根据财物损失的具体数字,来看危害结果的轻重。因为,同样数量的损失,在不同的条件下,它所造成的实际危害也有很大的差别。
在分析危害结果的时候,还应当考虑:不仅要看到行为所造成的直接危害结果,同时,还要考察它引起的间接危害结果。例如:因为盗窃或强奸而引起被害人自杀。这里被害人的死亡,虽不是罪犯所杀害,但却是由于罪犯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后果。这对于正确认识犯罪者所实行的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程度有很大关系。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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