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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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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0-03-21
第5版()
专栏: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控告和检举。公安、检察、法院在接受控告、检举或者犯罪人的自首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即作出依法进行追究的决定。公、检、法机关所作的这种决定,在刑事诉讼中,就叫做立案。
公检法三机关,在接受控告、检举时,既要切实保护和便利人民群众行使控告、检举的权利,又要注意防止诬告、陷害无辜者。如果控告、检举或者犯罪人的自首不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也应当先接受下来,然后负责移送主管机关处理,而不应以“不合管辖”为理由,采取推出了事的不负责任态度。对于群众口头提出的控告、检举,同样应当接受,并写成笔录,不能因为没有“书状”而拒绝接受。
公检法三机关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控告、检举和自首,在受理之后,必须从事实上和法律上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才应当立案追究。为了解决是否应当立案的问题,还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公民提供材料,或者要求控告人、检举人作补充说明,也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进行必要的调查。总之,凡是需要立案追究的,应有完备的立案手续和严格的审批制度。决定不予立案的,则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王存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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